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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07年11月,在北京朝阳区某医院,产妇李丽云因为“丈夫”肖某未及时在手术书上签字,最终导致难产的“妻子”连同腹中足月的胎儿在医疗设施齐全的医院双双送命的悲剧。悲剧令人在感慨之余引发深深的思考,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度发生。笔者认为,唯有完善医疗合同立法,由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此种情况下以实施医疗手术行为的权利,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