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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赫鲁晓夫时期提出的"新历史性共同体"理论中宣扬的"民族平等"实际上并不存在,"苏联人民"在宪法中是平等的,但现实中却被割裂为不同的"主权"和"特殊"部分。在民族政策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各民族中不断出现要求平等和提高自己"民族"地位的运动。因此,苏联的"新历史性共同体"就是"苏联人民"共同体的变形。由于它不符合苏联国情,对社会发展阶段估计过高,因而并未取得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