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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以其普惠性的风险保障功能为传统商业保险提供了有益补充,亦有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妥善解决网络互助平台与网络互助计划消费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引导网络互助规范发展,网络互助的法律地位以及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亟需得到私法层面的明确.就前者而言,网络互助既非公益行为亦非相互保险,将其定位为类似保险更是存在根本上的谬误.网络互助具备保险的核心构成要件,应将其认定为保险,将平台认定为保险人.就后者而言,在网络互助合同订立阶段,平台须对消费者履行建议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消费者则须对平台履行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