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产权房问题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当前,在对小产权房的治理中刑法频频介入,且司法实践常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其开发、出售行为。然而在规范层面,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从政策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表明对小产权房开发、出售行为应当持审慎入刑原则,且该行为客观上顺应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价值趋向,故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评价。但此类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