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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在,也是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人民属性所应秉承的基本立场。检察信访案件工作十分复杂,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集中體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需要客观分析涉检信访案件特点,完善处理涉检信访的路径措施,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需求。
关键词:信访案件 化解 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5-0051-02
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是目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延伸司法职能,在检察环节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当前涉检信访案件主要特点
1.非理性诉求增多
有些信访人没有法律支持的事实或理由却要求改变原先的处理决定,获得司法部门的重新确认、经济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有些虽基于一定的合理理由,但信访人所提出的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的赔偿标准和损失数额过多过大,刑事被害人要求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被错误开除公职的人要求恢复公职并按照现在收入标准获得赔偿,等等。
2.复杂案件数量增加
当前,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正和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一些近年来新出现的社会类型、历史纠葛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增多。诸如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商品房售卖、企业改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等领域的问题矛盾比较突出,成为近年来涉检信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的信访人为引起各方关注,满足自身利益诉求,在信访的同时举报相关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问题。
3.缠访、闹访、重复上访时有发生
许多案件当事人不认同检察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分别向不同机关和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有些不是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诉求,而是通过缠访、越级上访,甚至采取跪地哭求、拉标语横幅、用扩音器喊话、到机关大门哭闹拦车等形式,引起社会民众注意、向单位领导施压解决其问题。有的涉检信访人考虑问题比较绝对、偏执,只要不满足其诉求,就认为司法和社会对其不公,甚至怀疑案件背后有包庇徇私等现象,对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置若罔闻。信访人反复赴省甚至进京上访、采取自杀、自残、伤及无辜等过激行为的信访案件也时有发生。
4.矛盾化解难度增高
许多信访案件经历时间较长,涉及人数和利益各方较多,相关当事方甚至经过多次变换,法律关系复杂纠葛,处理难度极大。有些暴力犯罪既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与加害人家庭之间产生了赔偿纠纷,又给双方家庭造成难以愈合的隔阂,甚至影响家族之间的和谐氛围。被害人往往身体、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却没有得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合理说法,且生活陷入困苦。加害人对受害人长期不依不饶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上访告状往往也表达出气愤和不满。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案件引发的多重矛盾经过长时间的持续发酵激化会变得的极为复杂尖锐。如果加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理,被害人甚至会认为官官相护、执法不公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整个社会,矛盾化解愈加困难。
5.信访案件久拖不决,会造成司法机关之间的不理解
涉检信訪案件往往经历了多个程序,在公安、法院等部门流转处理经过,尽管各个部门均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各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处理意见完全一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和公安行使法律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尤其是一些有瑕疵且已时过境迁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无法补充侦查,导致案件难以正常消化,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很大的办案精力,彼此之间也会存在误会和对对方行为的不理解。
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应有之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协助建设平安、小康的美好家园,恢复被割裂的社会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首先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应努力实现几个价值目标。
1.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
一个信访案件经过多年的演化发酵,信访人的无数次上访,相关当事人均感到不胜其烦,甚至会引发出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单独原始案件的法律处理往往无法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平息由原始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也是处理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把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作为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关注各方关切、保护相关利益、维护相应权利,调整社会关系,最终控制、减少、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
2.消解矛盾根本,实现社会稳定
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才能提升司法权威,社会矛盾随时都在发生和变化,如果不能持之以恒地坚持做好有效的化解工作,矛盾可能会越来越深、越复杂,不但将加大化解成本,增加司法和政府部门负担,而且可能增加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处理、秉公执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也不应无视受害人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害。因此,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延伸职能,艺术执法,消解被害人的不满对立情绪,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提升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3.注重适当帮扶、实现弱者脱贫
很多社会矛盾虽然是以当事人形成冲突、提出司法诉求、进行申诉上访寻求帮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许多信访案件却需要检察机关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勇气,不能简单就案论案,不仅做到化解已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还要消弭内在可能引发的新矛盾和冲突,因应党的精准扶贫政策和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需求,对因案致贫的群众联合当地政府组织进行合理精准帮扶,依法公正化解矛盾,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提升司法权威,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三、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路径措施
1.正确识别主要矛盾,并将化解难度大的矛盾引导转换为较容易化解的矛盾
要有效处理好涉检信访,从根本化解信访案件的内在矛盾,首要问题是对这些矛盾进行全面和正确识别,了解矛盾的核心和信访人内心真正关涉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牛鼻子,才能为选择合适可行的方式和手段奠定基础。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基本矛盾是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其他的矛盾往往由此而生。梳理出信访案件的矛盾焦点所在,有助于找到化解信访案件的抓手,由此引发其他的矛盾也会相应迎刃而解。
另一层面而言,已经进入信访渠道中的矛盾一般都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就应当努力将矛盾从信访渠道引导回到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解决。一般而言可提起诉讼的纠纷比不可诉讼的纠纷较容易解决,检察机关应尽力将不可诉的矛盾转化为可诉的矛盾进行解决。要求严厉惩罚被告人的情感型矛盾较补偿型矛盾更难以处理,检察机关可以将一些情感报应的情绪化诉求转换为真诚悔过和经济补偿。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将涉检诉讼中的矛盾简易性处理也极为必要。 一些涉嫌故意伤害的信访案件,在经过长期的辛苦信访后,当事人往往已疲惫不堪,内心也想尽早结束这一状态,恢复稳定的生活。一些案件已经时过境迁,证据条件往往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处理已经不能寄希望于追求法律上最正确的裁断,可以引导当事人将追求加害人刑事惩罚的诉求转换为真诚的悔过道歉和具体的经济补偿要求上来。
2.积极带案下访,寻求当事人理解
带案下访,在了解信访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社区环境入手,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信访人的家人、邻居等进行拉家常式沟通。从原始案件事实、收集的证据情况、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深入分析信访案件是否存在過错瑕疵、信访办理是否尽到责任、当事人诉求是否合理等多方面进行通俗易懂的释法说理。以亲情、友情、真情感化当事人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让他们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依法行使的职责,了解当前刑事政策的内容及消解矛盾对工作生活的意义,也要让当事人能够坦言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缓解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的情绪,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3.正确运用刑事司法救助和其他帮扶措施
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检信访当事人由于原始案件本身带来的精神、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以及长期信访花费的不菲费用和付出的巨大精力,导致工作、生产和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由此陷入贫困。化解信访案件可以把实施司法救助与实现息诉罢访结合起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主动实施救助,帮助解决信訪人及其家属基本生产、生活、医疗、子女读书等困难,让信访人人心回暖,消除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气。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危机,摆脱生活中的现实困境,有利于弥补社会裂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在办理信访案件时通过协调当地村委会、镇政府,为陷入困境的信访人争取农村低保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家庭脱贫,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4.积极协调各方,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合力
一件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诉讼环节,需要相关部门、人员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尤其对于经过公安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等多个司法程序的申诉案件,执法部门之间往往也存有不同意见,更需要有关机关和部门一起参加协调解决,加强配合和互相支持,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推动解决方案和措施的积极落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合乎情理的其他与本案相关甚至无关的请求,也需要积极主动向有关机关和部门反映、沟通、协调和跟进,形成司法、政府、社会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机制。
对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以及法律手段已经用尽、合理要求已经得到解决,仍坚持反复上访闹访的当事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组织代表、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个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息诉化解工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许多地方已经初见成效,既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得到了参与各方的高度赞许。有些地方推行本地区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律师在综合检务服务中心定期参与接访的机制的效果也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乔希玲,段丽霞.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探析[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2(1).
[2]白锐.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借鉴[J].中国检察官,2011(1).
责任编辑:孙瑶
关键词:信访案件 化解 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5-0051-02
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是目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延伸司法职能,在检察环节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当前涉检信访案件主要特点
1.非理性诉求增多
有些信访人没有法律支持的事实或理由却要求改变原先的处理决定,获得司法部门的重新确认、经济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有些虽基于一定的合理理由,但信访人所提出的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的赔偿标准和损失数额过多过大,刑事被害人要求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被错误开除公职的人要求恢复公职并按照现在收入标准获得赔偿,等等。
2.复杂案件数量增加
当前,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正和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一些近年来新出现的社会类型、历史纠葛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增多。诸如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商品房售卖、企业改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等领域的问题矛盾比较突出,成为近年来涉检信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的信访人为引起各方关注,满足自身利益诉求,在信访的同时举报相关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问题。
3.缠访、闹访、重复上访时有发生
许多案件当事人不认同检察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分别向不同机关和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有些不是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诉求,而是通过缠访、越级上访,甚至采取跪地哭求、拉标语横幅、用扩音器喊话、到机关大门哭闹拦车等形式,引起社会民众注意、向单位领导施压解决其问题。有的涉检信访人考虑问题比较绝对、偏执,只要不满足其诉求,就认为司法和社会对其不公,甚至怀疑案件背后有包庇徇私等现象,对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置若罔闻。信访人反复赴省甚至进京上访、采取自杀、自残、伤及无辜等过激行为的信访案件也时有发生。
4.矛盾化解难度增高
许多信访案件经历时间较长,涉及人数和利益各方较多,相关当事方甚至经过多次变换,法律关系复杂纠葛,处理难度极大。有些暴力犯罪既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与加害人家庭之间产生了赔偿纠纷,又给双方家庭造成难以愈合的隔阂,甚至影响家族之间的和谐氛围。被害人往往身体、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却没有得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合理说法,且生活陷入困苦。加害人对受害人长期不依不饶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上访告状往往也表达出气愤和不满。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案件引发的多重矛盾经过长时间的持续发酵激化会变得的极为复杂尖锐。如果加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理,被害人甚至会认为官官相护、执法不公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整个社会,矛盾化解愈加困难。
5.信访案件久拖不决,会造成司法机关之间的不理解
涉检信訪案件往往经历了多个程序,在公安、法院等部门流转处理经过,尽管各个部门均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各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处理意见完全一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和公安行使法律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尤其是一些有瑕疵且已时过境迁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无法补充侦查,导致案件难以正常消化,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很大的办案精力,彼此之间也会存在误会和对对方行为的不理解。
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应有之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协助建设平安、小康的美好家园,恢复被割裂的社会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首先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应努力实现几个价值目标。
1.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
一个信访案件经过多年的演化发酵,信访人的无数次上访,相关当事人均感到不胜其烦,甚至会引发出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单独原始案件的法律处理往往无法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平息由原始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也是处理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把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作为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关注各方关切、保护相关利益、维护相应权利,调整社会关系,最终控制、减少、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
2.消解矛盾根本,实现社会稳定
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才能提升司法权威,社会矛盾随时都在发生和变化,如果不能持之以恒地坚持做好有效的化解工作,矛盾可能会越来越深、越复杂,不但将加大化解成本,增加司法和政府部门负担,而且可能增加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处理、秉公执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也不应无视受害人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害。因此,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延伸职能,艺术执法,消解被害人的不满对立情绪,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提升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3.注重适当帮扶、实现弱者脱贫
很多社会矛盾虽然是以当事人形成冲突、提出司法诉求、进行申诉上访寻求帮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许多信访案件却需要检察机关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勇气,不能简单就案论案,不仅做到化解已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还要消弭内在可能引发的新矛盾和冲突,因应党的精准扶贫政策和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需求,对因案致贫的群众联合当地政府组织进行合理精准帮扶,依法公正化解矛盾,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提升司法权威,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三、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路径措施
1.正确识别主要矛盾,并将化解难度大的矛盾引导转换为较容易化解的矛盾
要有效处理好涉检信访,从根本化解信访案件的内在矛盾,首要问题是对这些矛盾进行全面和正确识别,了解矛盾的核心和信访人内心真正关涉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牛鼻子,才能为选择合适可行的方式和手段奠定基础。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基本矛盾是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其他的矛盾往往由此而生。梳理出信访案件的矛盾焦点所在,有助于找到化解信访案件的抓手,由此引发其他的矛盾也会相应迎刃而解。
另一层面而言,已经进入信访渠道中的矛盾一般都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就应当努力将矛盾从信访渠道引导回到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解决。一般而言可提起诉讼的纠纷比不可诉讼的纠纷较容易解决,检察机关应尽力将不可诉的矛盾转化为可诉的矛盾进行解决。要求严厉惩罚被告人的情感型矛盾较补偿型矛盾更难以处理,检察机关可以将一些情感报应的情绪化诉求转换为真诚悔过和经济补偿。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将涉检诉讼中的矛盾简易性处理也极为必要。 一些涉嫌故意伤害的信访案件,在经过长期的辛苦信访后,当事人往往已疲惫不堪,内心也想尽早结束这一状态,恢复稳定的生活。一些案件已经时过境迁,证据条件往往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处理已经不能寄希望于追求法律上最正确的裁断,可以引导当事人将追求加害人刑事惩罚的诉求转换为真诚的悔过道歉和具体的经济补偿要求上来。
2.积极带案下访,寻求当事人理解
带案下访,在了解信访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社区环境入手,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信访人的家人、邻居等进行拉家常式沟通。从原始案件事实、收集的证据情况、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深入分析信访案件是否存在過错瑕疵、信访办理是否尽到责任、当事人诉求是否合理等多方面进行通俗易懂的释法说理。以亲情、友情、真情感化当事人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让他们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依法行使的职责,了解当前刑事政策的内容及消解矛盾对工作生活的意义,也要让当事人能够坦言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缓解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的情绪,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3.正确运用刑事司法救助和其他帮扶措施
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检信访当事人由于原始案件本身带来的精神、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以及长期信访花费的不菲费用和付出的巨大精力,导致工作、生产和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由此陷入贫困。化解信访案件可以把实施司法救助与实现息诉罢访结合起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主动实施救助,帮助解决信訪人及其家属基本生产、生活、医疗、子女读书等困难,让信访人人心回暖,消除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气。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危机,摆脱生活中的现实困境,有利于弥补社会裂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在办理信访案件时通过协调当地村委会、镇政府,为陷入困境的信访人争取农村低保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家庭脱贫,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4.积极协调各方,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合力
一件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诉讼环节,需要相关部门、人员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尤其对于经过公安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等多个司法程序的申诉案件,执法部门之间往往也存有不同意见,更需要有关机关和部门一起参加协调解决,加强配合和互相支持,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推动解决方案和措施的积极落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合乎情理的其他与本案相关甚至无关的请求,也需要积极主动向有关机关和部门反映、沟通、协调和跟进,形成司法、政府、社会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机制。
对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以及法律手段已经用尽、合理要求已经得到解决,仍坚持反复上访闹访的当事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组织代表、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个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息诉化解工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许多地方已经初见成效,既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得到了参与各方的高度赞许。有些地方推行本地区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律师在综合检务服务中心定期参与接访的机制的效果也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乔希玲,段丽霞.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探析[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2(1).
[2]白锐.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借鉴[J].中国检察官,2011(1).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