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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在社会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对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概念虽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完全概括式的界定并不适合于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应采取修正折中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公共利益作出相对合理的界定,这是化解现实矛盾的需要,也是实现物权法的定纷止争之基本目的,以达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