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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银行,还是在金融体制改革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无一不是把支持公有制经济作为自己经营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取向。这种定位和取向在当时的体制下无疑是正确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修正后的《宪法》,国有商业银行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