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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系指在高校民商法学教学中,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法学和商法学各自内部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这三大关系在高校的民商法学教学中普遍受到忽视,因而导致民商法学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处理好这三大关系,必须提高相关教师的民商法学理论水平,为此可以实行民商法学教学轮换制;同时,也应当加强相关教师的辩证法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