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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清产核资工作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县(市)联社虽然聘请了中介部门进行清产核资,但工作做得却不够细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