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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华、林彦在《法学》2000年第6期撰文论述了《立法法》中公民参与立法的民主程度有限的问题。作者认为,《立法法》第5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确实振奋人心。然而,就具体规定而言,似乎有“雷声大、雨点小”之憾。因为,在涉及立法程序的48个条文中只有第35条和第58条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序,而且即便这两个规定也存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