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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我国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的工资增长和工资调整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引入了工资调整的粘性假设,即认为真实工资水平向其合意水平的调整时,不是一步到到位,而是存在一个滞后过程。这里的工资粘性和工资合同持续期限导致的粘性不同。我们这里所指的粘性来源于这样的事实;企业在调整(往往是增加)工资时,需要考虑现金流量等因素;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所指的粘性则来自于政府以献计献策昭财政收支方面因素的考虑。在引主工资粘性假设的条件之下,本文把工资的变动分解为实际支付工资向合意工资水平的调整,以及合意工资水平自身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两种调整系数的估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