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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国务院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病历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将其区分为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两类。《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则对上述相关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且《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方面有权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以落实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