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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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周全而细致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然而理论界对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附随义务的探讨存在概念、特征、类型等界定模糊,理论基础涵盖不足和定性不明确等缺陷,也给整个合同义务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困难。
  关键词:合同法;附随义务;探讨
  一、附随义务的内涵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
  附随义务分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有专家指出,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会发生附随义务,合同的缔造过程中以及契约关系的终止时,都有附随义务适用的情形的存在。简而言之,专家在构建附随义务理论之时会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照顾、保护、协作等纳入至附随义务,即为广义上的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之中,为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做辅助,并且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生命财产的利益,债务人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的习惯,所需要履行的各种通知、协助、保密以及保护等在给付范围之外的义务。
  (二)广义的附随义务的特点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当中以及合同关系发展终止之后,在一定的时期之内,虽然法律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同样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对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以外的义务,从而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广义的附随义务有如下几点特征。
  1.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讲究诚信,待人如待己。它是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调节器,更能体现着民法对人最终的关怀。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的效力。然而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繁荣,“当事人的意思已经失去了其昔口在合同法领域一统天下的辉煌,诚信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思二者在合同法领域中并驾齐驱”。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已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事人引用,法院可直接以职权使用的强行性规定。所以,附随义务的基础不在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于诚信原则。
  2.合同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
  按照传统的债法理论,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应当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限,且在契约关系发生之时已经确定,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但附随义务则不同,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契约关系的发展,根据契约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王泽鉴先生所谓:“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除给付义务外,依其情形,尚会发生其他义务。”的论述,说明了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附随义务之所以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均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全部义务的内容,所以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会产生不同的附随义务。
  3.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为非独立性义务
  附随义务的从属性就是附随义务从属于主给付义务。从属性还指附随义务不决定契约债务之类型,即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的限制。①附随义务的内容不确定,就无法通过独立诉请履行的方式实现。只有在附随义务被违反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才可以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某类义务是否可以单独诉请履行,并非一成不变,它取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院依法对其的认知”。②附随义务的非独立性,还体现在其相对于给付义务的附属性方面。依债法理论债的标的为给付,由此决定了给付义务就是债务人的基本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
  (一)通知
  通知义务同样被称为是告知义务,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与其利益相关的重要的事项,主要包括: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例如在机器设备在出卖时需要交付过程中要向向对方告知相關的装配以及使用和维修的方法;其次,告知瑕疵的义务,在出卖以及赠送瑕疵物品之时,标明物体所存在的瑕疵尤其是特别隐蔽的瑕疵;最后,告知不能给付义务,由于受到了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能够及时地给付,或者不能够给付的现象时,应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不能够给付的原因。以及在某种技术开发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的出现,致使研究出现失败状况,需要及时地向另外一方进行通知。
  (二)协助
  协助又被称为协作,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应当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供相应的照顾以及便利,达到全面的履行合同的目的。例如:当履行期限不够明确,债务人随时可以进行履行,并且债权利随时可以要求履行。但是必须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此外,在合同的承揽过程中,要及时地检验承揽人向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图纸以及技术等,另外,债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方面给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交付的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进行妥善地保管。
  (三)保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可以进行非法的泄露以及利用。并对堆放技术秘密进行使用时,不可以将技术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其次,电脑软件设计者在被雇佣时,不可以向其他人泄露软件开发中的机件的秘密,此外,保险柜的售卖人不可以将保险柜的具体的开启方式以及密码箱向其他人泄露。
  (四)保护
  保护义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需承担起照顾、保护等义务,例如,送货者在向消费者运送货物时,在货物的搬放、安置以及安装的过程中,不得以破坏购买方的家中的财物。另外,医生在进行手术时,不可以将手术刀等器具遗落在病患者的体内,此外,承运人在运输进行过程中要全力地救助身患疾病和分娩的旅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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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付建国,王希慧.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初探[J].法律适用,2015(05).
  [3]曹婷婷.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探究[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0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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