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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京教基[2008]10号各区县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专题会、市委常委会审定,现就2008年本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