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这是诈骗犯罪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的一个突出的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这种犯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但是,在新形势下,无论在犯罪人员、作案手段方面,还是在侵害对象、行骗金额、危害程度方面,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诈骗犯罪的自身特点。这些特点,造成了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十分复杂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而首先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二者,一为犯罪,要用刑法手段来解决;一为一般纠纷,只能依照经济合同法来调整。但是,由于二者都与经济合同这一形式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后果上有着某些相似之处,若不认真分析并且掌握它们之间的界限,就有可能把经济合同纠纷作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来处理;或者把诈骗犯罪案件视为经济纠纷来解决。因此,能不能划清二者的界限,将关系到能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以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作出了一些规定,我认为,根据这一解答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