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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07]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巩固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