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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是侦查程序的主体和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可分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与非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侦查法律行为与侦查事实行为、实体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侦查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侦查行为主体、侦查行为结构的外在方面和侦查的意思表示;侦查行为是否有效是以侦查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的。侦查行为无效的宣告体现了司法正义与程序安定的矛盾。相对无效的侦查行为是可以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