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以检察人员为主,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内部办案工作制度。针对有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错案追究不力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27日做出了《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要求全国各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