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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这将进一步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从静态的法治化体系想全过程、全主体、全层次的法治体系的全面提升。而法治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也将更加突出。本文就法治思维针对不同社会主体蕴含不同的思维及要求进行探讨,从而更好地培养法治思维,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强化法治思维,通过法治的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国家层面来说,法治思维作为治国方略的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人治思维就是把公共事务的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在个别贤人身上,依据的是领导者个人的能力与魅力。所有的人治的设计上都存在一个假设:我们社会当中有一些精英、贤能之士的判断力、智慧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但是存在一种风险:一旦领导者更换,就会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人们对于生活缺少预见性。另一方面,人治太过随性,唐太宗错杀了张蕴古的故事恰恰印证了这点。权力缺少监督的时候,享有权力的人就比较容易放纵,因此现在我们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见人治并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
而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以法治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对于法治的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于法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已经有了基本共识。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数量的多少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也许不是最优的治理方式,它只是一个次优的选择,而在哲学中次优的选择往往是最好的选择。
法治思维还是一种工具的思维,法治思维就是用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法治意识首先是一种正当性思维,它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平、正义、人权等法治理念。而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对人的行为给出正当性的支持。当我们说我有权这样做的时候,就意味着我这么做是正当的,当我们说你有义务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意味着我要求你做某件事是正当的。
法治思维还是一种规范性思维,规范性体现为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是为不特定的人和事进行制定的,包括为所有人制定的,比如《民法典》《刑法》,以及为某一类群体制定的,如《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为某一个人、某一件事专门制定法律,这就是规范性的体现。
法治思维同时还是一种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性体现在要用到法律手段和法律方法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你在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时索要发票的行为就是为避免发生纠纷的时候让自己处在一个被动的不利地位而进行的事前的预防行为,这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当你遇到纠纷不是托人找关系,而是用按照法律规定,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科学思维。科学思维是相对于哲学思维而言的,哲学思维是尽可能把万事万物都联系在一起进行探索思考的思维,而法治思维更加突出专业性。这种专业性的科学思维体现在符合规律、尊重事实。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二、法治思维的层次要求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我们可以把法治思维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认知判断层次,也就是说人们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这是普通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
法治思维的第二个层次是逻辑推理的层次,在这一思维层级上人们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思维。
第三个层次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级,在这一思维层级上,人们以法治思维的前两个层级为基础,结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或者建构法律制度,这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时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始终关注到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思维是国家公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做出决策或者执行决策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就是合法与否。
三、法治思维的培养
首先要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规矩。法律至上,首先是憲法至上,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进行立法工作时,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盘考虑,把符合民意、符合规律、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通盘考虑,切实制定出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内在协调、可行管用的良法。
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明白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其次要加强普法教育。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的基础知识,也要包含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要加强网络、自媒体、宣传画、直播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法律积淀。而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学习培养则是需要更长久与深远的学习,不断深化认识,需更深入地学习与理解公平、正义等深藏于宪法和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从法治的全局出发,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遵法、守法、用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3]卓泽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的法理解读[J].中国法学,2021(2).
[4]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J].法学研究,2016(3).
[5]周叶中.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J].红旗文稿,2019(16).
[6]卓泽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J].行政管理改革,2021(7).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强化法治思维,通过法治的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国家层面来说,法治思维作为治国方略的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人治思维就是把公共事务的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在个别贤人身上,依据的是领导者个人的能力与魅力。所有的人治的设计上都存在一个假设:我们社会当中有一些精英、贤能之士的判断力、智慧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但是存在一种风险:一旦领导者更换,就会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人们对于生活缺少预见性。另一方面,人治太过随性,唐太宗错杀了张蕴古的故事恰恰印证了这点。权力缺少监督的时候,享有权力的人就比较容易放纵,因此现在我们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见人治并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
而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以法治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对于法治的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于法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已经有了基本共识。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数量的多少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也许不是最优的治理方式,它只是一个次优的选择,而在哲学中次优的选择往往是最好的选择。
法治思维还是一种工具的思维,法治思维就是用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法治意识首先是一种正当性思维,它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平、正义、人权等法治理念。而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对人的行为给出正当性的支持。当我们说我有权这样做的时候,就意味着我这么做是正当的,当我们说你有义务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意味着我要求你做某件事是正当的。
法治思维还是一种规范性思维,规范性体现为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是为不特定的人和事进行制定的,包括为所有人制定的,比如《民法典》《刑法》,以及为某一类群体制定的,如《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为某一个人、某一件事专门制定法律,这就是规范性的体现。
法治思维同时还是一种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性体现在要用到法律手段和法律方法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你在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时索要发票的行为就是为避免发生纠纷的时候让自己处在一个被动的不利地位而进行的事前的预防行为,这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当你遇到纠纷不是托人找关系,而是用按照法律规定,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科学思维。科学思维是相对于哲学思维而言的,哲学思维是尽可能把万事万物都联系在一起进行探索思考的思维,而法治思维更加突出专业性。这种专业性的科学思维体现在符合规律、尊重事实。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二、法治思维的层次要求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我们可以把法治思维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认知判断层次,也就是说人们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这是普通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
法治思维的第二个层次是逻辑推理的层次,在这一思维层级上人们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思维。
第三个层次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级,在这一思维层级上,人们以法治思维的前两个层级为基础,结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或者建构法律制度,这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时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始终关注到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思维是国家公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做出决策或者执行决策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就是合法与否。
三、法治思维的培养
首先要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规矩。法律至上,首先是憲法至上,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进行立法工作时,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盘考虑,把符合民意、符合规律、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通盘考虑,切实制定出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内在协调、可行管用的良法。
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明白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其次要加强普法教育。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的基础知识,也要包含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要加强网络、自媒体、宣传画、直播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法律积淀。而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学习培养则是需要更长久与深远的学习,不断深化认识,需更深入地学习与理解公平、正义等深藏于宪法和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从法治的全局出发,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遵法、守法、用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3]卓泽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的法理解读[J].中国法学,2021(2).
[4]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J].法学研究,2016(3).
[5]周叶中.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J].红旗文稿,2019(16).
[6]卓泽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J].行政管理改革,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