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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鉴定”是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职责。但究竟什么是“检验”?什么是“鉴定”?无论是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与此相配套的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还是过去的旧法旧条例,都没有从逻辑学意义上给予明确的界定。其他有关检验检检疫的书籍或各类培训教材也未能给出一个圆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