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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清同志在《上海保险》(2 0 0 1年第 11期 )撰文《缺少一张现金价值表能否说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吗 ?》分析了保户罗某现金价值归还案 (以下简称陈文 ) ,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笔者则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倒是陈文中的分析依据和结果存在不少谬误。为了使读者对该案例有大概了解 ,笔者将该案例简要说明如下 :罗某 1998年 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6份 99鸿福终身保险。 2 0 0 0年 9月罗某要求退保 ,并索要全部保费 730 0元。而保险公司则依据现金价值表只同意退还 2 72 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