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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不能限制和剥夺。但人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受限。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争执不下,固然是立法空白使然,但对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才是症结所在。分别阐释"生育权的享有"及"生育权的实现",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