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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上反垄断的呼声日益增高,矛头所指向的大都是诸如电信,自来水,煤气,铁路运输等公用事业,要求对其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事实上,依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该类企业都是作为“适用除外”的内容而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的,本文拟对公用事业应否“适用除外”及如何在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做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