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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损害事件影响广泛、受害人众多,发达国家法院在审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常会判处惩罚性赔偿。传统民法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准刑法”性质,因此各国大多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文章指出,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承认惩罚性判决的趋势。但惩罚性判决明显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应该拒绝此类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