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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进一步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彻底淘汰落后产能,确保6月30日前取缔“地条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立即淘汰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等落后产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