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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是构成我国法律的主要部分,刑法的因果关系也是我国法律领域中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包含着很多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很难达成共识。刑法因果关系中涉及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学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理论都习惯从哲学的角度认识和讨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法律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是法律判断标准,但是种种讨论并没有形成确定的理论体系。文章将根据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条款,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简单的探索。
【关键词】法律;刑法因果关系;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随之完善,我国已经逐渐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刑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非专业人员对刑法的非常浅陋,所以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在不断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改进,同时积极进行法律的普及工作,力求让更多普通民众了解刑法的相关知识。
刑法的因果关系主要指的是具有危害行为和发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建立在罪犯触犯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所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应该排除犯罪构成,这不会影响刑法在犯罪构成中发挥作用。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与社会现象之间有一种联系。具体来说,刑法因果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人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我国法律界,众多专业人士一致认为刑法的关系除了具有一般的哲学因果关系,还具有一些特殊性。
(一)客观性
刑法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物理性。这里的物理性指的是事物现象之间较为单纯的实关系,其主要是强调某事件发生的原因现象可以引发一定的结果。不管是任何人,对该事件的行为都可能会产生相当的危害作用。一旦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可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些都存在于刑法因果关系考察当中。
(二)普遍性
和普通事件的因果关系不同,在刑法当中,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相对适当的标准下确定事件现象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关系之间没有内因性、根据性、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解,还需要了解掌握受到条件限制的现实因果关系。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简单分类,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内因和外因关系,主要和次要关系,定罪与量刑,偶然和必然关系。
(三)法律性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是其和其他因果关系的重要区别。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对行为犯罪的性质认定和对犯罪人的刑罚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是刑罚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有一个衡量取舍的主观性选择。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内容和对象都是经过选择的,也就是说在无数的因果关系中,只选取特定行为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以此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原因和结果。
二、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为人付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我国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刑罚。刑罚是制裁惩罚犯罪分子的手段,刑罚打击处罚的是被刑罚规定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这些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伤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人群和社会关系,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我国的刑法犯罪中很多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直接表现在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就是为司法实践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所以在给刑法因果关系确定概念时,必须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一关键问题,就会发生很多偏差,将背离刑法因果研究的初衷。
从上述文字叙述中,笔者个人认为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作为同类进行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我国刑法理论基础上,在刑法使用当中能够灵活运用。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又必须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以哲学因果关系为理论指导。除此之外,读者必须清楚地看到,刑法因果关系和哲学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两者各有其特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成立,当事人需要付出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基础之上。
三、刑法因果关系中“因果性”和“必然性”、“偶然性”关系
刑法当中的因果问题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问题,所谓“因果性”,指的就是前一个现象引起了后一个现象,此时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有因才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事物之间的因果性是客观存在在自然界当中的,不一人的意志为转移。
偶然性和必然性只是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两种趋势,偶然性指的是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例外,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因,但并不一定会出现结果。必然性指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确定性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不会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有因必有果。
四、总结
上述文字只是非常简单地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其目的就是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帮助人们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法律更加公平公正,营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当今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的维护,但不能说我们的法律就没有漏洞万无一失,社会不断进步发展,法律也需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进行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赵维加论中美刑法因果关系的差异[J]政治与法律,2005(02)
[2]侯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3]李敏论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4)
[4]李川,王景山论法律因果关系[J]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04)
[5]庞静侵权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述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10)
[6]应宗迅被害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评凤凰少女跳楼案[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04)
【关键词】法律;刑法因果关系;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随之完善,我国已经逐渐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刑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非专业人员对刑法的非常浅陋,所以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在不断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改进,同时积极进行法律的普及工作,力求让更多普通民众了解刑法的相关知识。
刑法的因果关系主要指的是具有危害行为和发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建立在罪犯触犯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所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应该排除犯罪构成,这不会影响刑法在犯罪构成中发挥作用。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与社会现象之间有一种联系。具体来说,刑法因果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人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我国法律界,众多专业人士一致认为刑法的关系除了具有一般的哲学因果关系,还具有一些特殊性。
(一)客观性
刑法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物理性。这里的物理性指的是事物现象之间较为单纯的实关系,其主要是强调某事件发生的原因现象可以引发一定的结果。不管是任何人,对该事件的行为都可能会产生相当的危害作用。一旦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可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些都存在于刑法因果关系考察当中。
(二)普遍性
和普通事件的因果关系不同,在刑法当中,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相对适当的标准下确定事件现象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关系之间没有内因性、根据性、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解,还需要了解掌握受到条件限制的现实因果关系。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简单分类,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内因和外因关系,主要和次要关系,定罪与量刑,偶然和必然关系。
(三)法律性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是其和其他因果关系的重要区别。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对行为犯罪的性质认定和对犯罪人的刑罚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是刑罚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有一个衡量取舍的主观性选择。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内容和对象都是经过选择的,也就是说在无数的因果关系中,只选取特定行为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以此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原因和结果。
二、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为人付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我国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刑罚。刑罚是制裁惩罚犯罪分子的手段,刑罚打击处罚的是被刑罚规定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这些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伤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人群和社会关系,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我国的刑法犯罪中很多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直接表现在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就是为司法实践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所以在给刑法因果关系确定概念时,必须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一关键问题,就会发生很多偏差,将背离刑法因果研究的初衷。
从上述文字叙述中,笔者个人认为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作为同类进行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我国刑法理论基础上,在刑法使用当中能够灵活运用。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又必须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以哲学因果关系为理论指导。除此之外,读者必须清楚地看到,刑法因果关系和哲学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两者各有其特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成立,当事人需要付出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基础之上。
三、刑法因果关系中“因果性”和“必然性”、“偶然性”关系
刑法当中的因果问题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问题,所谓“因果性”,指的就是前一个现象引起了后一个现象,此时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有因才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事物之间的因果性是客观存在在自然界当中的,不一人的意志为转移。
偶然性和必然性只是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两种趋势,偶然性指的是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例外,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因,但并不一定会出现结果。必然性指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确定性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不会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有因必有果。
四、总结
上述文字只是非常简单地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其目的就是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帮助人们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法律更加公平公正,营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当今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的维护,但不能说我们的法律就没有漏洞万无一失,社会不断进步发展,法律也需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进行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赵维加论中美刑法因果关系的差异[J]政治与法律,2005(02)
[2]侯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3]李敏论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4)
[4]李川,王景山论法律因果关系[J]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04)
[5]庞静侵权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述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10)
[6]应宗迅被害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评凤凰少女跳楼案[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