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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许霆在ATM机上的超额取款行为构成“盗窃”有悖于民众的日常生活经验,挑战着民众的法律需求。在刑法中,任何财产性犯罪的成立都必然地存在着一个财产归属状态有效性的理性前提条件,银行ATM机发生故障,使得其营运资金处于失控状态,实际上就等于缺少了这个前提条件。许霆对处于这种占有失效状态下的财产实施侵占,从部门法的角度讲,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侵占行为,而不应当受到刑罚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