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冀鲁豫边区开创前夕各种金融组织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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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晋冀鲁豫边区开创前夕,农民普遍负债。在农民的各种融资渠道中,既有新式金融组织,也有旧式金融组织,还有私人高利贷者,它们在农民借贷来源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组织发起的初衷与其运行效果严重背离。而旧式金融组织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封建社会及其残余的逐渐消亡而趋于衰颓,对农民的融资作用亦处于次要和补充地位。
  关键词:晋冀鲁豫边区;抗战前夕;负债;借贷来源;金融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2—0154—06
  抗战前农村各种金融组织,包括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机构和典当、钱庄、合会等旧式金融组织,它们是农民融资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史学者必须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段时间以来,农民普遍负债度日已成定论,但结合实证分析对革命根据地开创前夕农户融资途径的评介鲜有论及。鉴于此,本文以晋冀鲁豫边区为例,拟对其开创前夕农村各种金融组织做一初步评析,敬请方家雅正。
  货币资金及其代用手段和衍生工具的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中一切生产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此融通过程中,借贷关系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经济关系。在借贷行为背后,隐藏着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在中共开创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前夕,在农村经济凋敝、农村金融枯竭的大环境下,广大农户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就显得尤为普遍。
  在抗战前,边区农民每年收入微薄,在租、息、税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多数仅能维持其简陋生活,而无相当储蓄的可能。倘偶遇不幸有不时之需,对于收支相抵者,则不免陷入负债的地步,至于入不敷出者,则更雪上加霜,尤有甚者,长期在饥饿线和死亡线上挣扎。因此,愈益贫困的现实使大量贫苦农民以举债度日成为常态。
  一、负债率与负债额
  负债率,是指负债户或负债者占乡村总户数或总人口的比例。晋冀鲁豫边区开创前夕农民到底有多少是负债的呢?下面通过1934年晋、冀、鲁、豫四省的统计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考查。
  第一,四省半数以上的农户都在负债中度日,借现金的农户平均占农户总数的一半,借粮的平均占总数的38%,这两个数字均略低于全国平均负债率;第二,四省的负债程度相去并不甚远,说明四省交界的边区,其负债程度也大体与此相仿,同时也说明了所列的华北四省中,农民的贫困及其对资金的亟需是何等普遍和迫切。
  若考虑到货币负债和粮食负债的重叠部分,则综合负债率更能反映负债者占乡村总人口的比例。下面再看20世纪30年代太行山区的负债率情况。
  太行山区各地普遍负债,同时各地负债率相差很大,负债率高者如临城县管等村,竟高达100%,几乎人人负债!低者如襄垣县和武乡县等少数地区,负债率在20%、30%左右。应当指出的是,如临城县管等村,负债率接近100%,说明部分小地主和富农也不免借债,但因他们信用能力强,偿还能力大,故借债利息一般较低,即所谓“贵人使贱钱,贱人使贵钱”,而贫农的借款利息则较重,真正处于被剥削底层的仍然是广大的贫苦农民。同时,另一种相反的情况,如襄垣县和武乡县等地的负债率较低,这并不说明那里的农民生活稍为宽绰,也未必能真实反映实际的负债率。由于调查中的特殊情况和各地的不同习俗,会使被调查者隐匿其负债情况而使实际负债率比调查数据要高。如武乡县,贫苦农民以负债为羞耻,有所谓“糊窗子,不敢叫透了气”的说法。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对于农民没有或较少负债的情形,非但不能说明其经济状况有丝毫改善,而是情况恰恰相反。对一部分没有财产抵押、无法取得信用的赤贫户来说,他们是借贷无门的潜在负债者。如果考虑到这部分渴望借贷但又借不到款的赤贫户,则农民的实际负债率还会大幅增加。
  据抗战前1937年内黄县李七吉村的债务调查,中农4户共负债750元,平均每户负债188元;贫农10户,平均每户负债110.5元和制钱22元。
  抗战前夕,在武乡县被调查的10个村中,79户人家,债务144起。借钱最多的不过3起,一次105元;10元以下的有55起。
  在山西平顺县,据1934年调查,30亩以下的农民几乎家家负债,负债的农民占总人口的80%。据推算,全县高利贷总额当在100万元以上,若把它平分在负债的80%农民身上,则平均每人负债13元,每户负债73元。而对于一个不足十亩地的农民来说,全年收入仅数十元。
  另据1934年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华北四省55县60万户中,平均每户负债95元。不难推之,地处晋、冀、鲁、豫四省交界的贫困边区,农户的负债额不会低于此值。
  细考各农户举债的原因,大体可分下列几种:(1)土地少,农业生产力低下;(2)年岁歉收;(3)兵灾匪患;(4)捐税负担过重;(5)商品交换中的弱势地位;(6)婚丧喜庆等额外开支等。这些因素既是农民贫困的原因,也是导致农民普遍借债度日的因由。
  二、借贷来源
  既然抗战前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的借贷关系是十分寻常的,农家普遍借债,那么他们借债来源在哪里呢?即是说,他们向谁去借?谁是他们的债主呢?下面通过此进行考查。
  第一,表面上看,农民的借贷途径相当宽泛,既有银行、合作社等新式的现代金融机构,又有典当、钱庄等旧式金融组织,还有地主、富农、商人等私人放债者,而实际上,这些放债主体在农民的融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平衡、不对称的,农民借贷大部分来源于传统借贷形态,各种类型的高利贷资本仍然在农村借贷中居于统治地位。
  第二,国民政府为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而开展的银行、合作社放款,揆其本意,是为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以缓解农民资金饥渴和挽救农村破产,但从其实际效果来看,银行贷款,在四省农民借贷来源中只占到4.0%,全国平均水平则更低,其地位可见无足轻重。合作社贷款亦然,在农民借贷来源中只有4.5%,即使在信用合作社发祥地且合作运动较为普遍发展的河北省,合作社在借款来源中所占比重也仅有11.9%,远不及各种私人高利贷,其实际作用亦可想而知。   第三,在农民借贷来源中,典当、钱庄等旧式高利贷组织对农民亦无太深切的联系,在四省借贷来源构成中,典当只占到8.5%,钱庄仅占11.7%,全国平均水平则更低,商店所占比例虽然较高,但亦仅占14.1%,三者之和占借款来源总额的34.3%,尚属不少,但与私人放债者相比还相去甚远。
  第四,农村中的地主、富农和商人在农民借贷来源中居于统治地位,这些私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他们才是农民最大的债主。其中,在四省农民借贷构成中,地主占17.9%,富农占17.4%,商人占22%,三者合计,已近农民借贷来源的60%,而且这一数字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私人高利贷者在农村借贷关系中的霸主地位就在于此。
  另据山西省农村借贷来源的一份统计,在抗战前,高利贷资本主要来自地主、富农、商业资本家和官僚,约占高利贷资本总额的65%。其次,钱庄和典当业资本占30%。山西省银行和合作社的资本占5%。与上表统计情况大体一致。
  以上是对战前晋、冀、鲁、豫四省的农民借贷来源的一个初步考查。由于地区越偏僻,经济越落后,农民负债率就越高,因此,处于四省交界的边区,更是银行、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开展的薄弱地区,农民对私人高利贷的仰赖程度会更高。
  三、各种金融组织对农户融资作用
  (一)旧式高利贷组织
  民国时期,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虽然被消灭了,但是有关封建主义的社会基础、习惯势力、历史影响还依然存在,古老的传统性,尤其是旧的经济形式包括金融活动方式还没有扫除,甚至是没有被打破。这是由旧事物的顽固性和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所决定的。因而,在当时,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较为广泛地存在着高利贷现象。尤其是在农村,高利贷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表现得非常活跃。下面分别对典当、钱庄、合会等旧式高利贷组织进行评介,并由此分析其衰颓原因。
  1.典当
  典当作为一种动产抵押的古老的民间高利贷组织,在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当铺是一种比较大的组织,主要收当价值较高的物品,利率略低一点,当期一般在十几个月左右;质店是小型的高利贷组织,其有时兼营商业,对价值较低的物品也可收当,当期一般较短,利率较重。质店在名称上也有成为典的,如山西晋城县的当铺,称恒裕典、升恒典、源泰典。也有在招牌上一面书“质”,一面书“当”的,如左云县的志成庆、德庆、天义长,长治县的集兴当等。当铺的当户多为贫苦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押品包罗万象,上至金银珠宝,下至破铜烂铁,只要有利可图就可押,但以衣服、首饰为主。
  典当是一种半金融半商业的行业,为民间提供小额借贷,其特点是放款十分零碎,不厌其烦,小至1角,大至数百数千均无不可,对城乡贫民的零星借贷需求十分合适;典当放款手续较为简单,无需保人,抵押时认物不认人,回赎时认票不认人。只要出典人有物可供抵押,典当便可放款,对急需用钱的贫民来说,可解燃眉之急;典当放款期限较长,在农村以十至十二个月为多,相比银行、合作社、钱庄、私人高利贷等放款时间长;典当对物品估值较低,利息以2分、3分居多,与其他借贷利息相比,不仅较为固定,而且还稍低。值得注意的是,典当取利,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利率较轻,但实际上典当取利在其次,主要是任意低估农民所当物的价格,待逾过回赎期,就没收其押品。
  民国以来,由于政局和战事的影响,各地的典当业或兴或衰,起伏不定。在晋东南,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典当业都相当普遍,仅据潞城县四分区的调查就有190家。而在晋冀鲁豫四省交界的鲁西地区,则是另一番景象,那里许多当铺相继倒闭。山东济宁称典的3家大典当,因山东省钞和当地利济钱票贬值而赔累不堪,于1928年同时倒闭。山东省内其他地方的当铺也倒闭者甚多。至此,山东典当业已呈衰败之势,平民急困告贷无门,外商乘机开设典当,进行高利盘剥,地方政府不得不华商重组典当。1931年10月,山东省政府第九次政务会议通过《山东典当业暂行规则》,规定典当利息不得超过年利2分,并不得有叠滚息及预扣息;质物取赎期为12个月,满期应宽限1个月;典当对质物负全责,不许使用和出借,逾期不赎者,当业可自行处理。至抗战前,晋冀鲁豫边区中大部分地区的典当业已处于明显的衰颓之势,如长子县、屯留县和襄垣县等地方的当铺从1921年的21家、6家和ll家分别降至1935年的12家、2家和5家。在灵石县,全县当铺由兴旺时的46家减少到1937年的2家。在沁源县,当铺在清末尚有7家,至1931年因历年赋税负担过重,全行倒闭。其原因,大抵是清末以来,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纷纷转向内地,典当的押品难以实现资本转换,加之广大农民生活加速贫困,“死当”日多,即使贱价也难脱售;再者,在战乱中,惹人注目的典当业易遭受掠劫,致使典当业逐渐萎靡。
  如前面农民借贷来源的统计所述,典当在晋、冀、鲁、豫四省农民的借贷来源中平均仅占8.5%,处于一种非主流的补充地位。揣其原由,其一,由于社会动荡不安、新式借贷机构的兴起与资本投入多元化,使民国时期全国当铺的数量普遍减少,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区自然也不例外;其二,对于终岁劳作,仍落得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贫苦农民来说,他们实在没有什么资产足以向人抵押,对于为普通平民做各种动产抵押的典当业,自然也就对广大贫苦农民愈益疏远。
  2.钱庄
  钱庄是封建经济的产物,它是适应商业已经发展而货币制度混乱的情况下产生的。钱庄在中国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其间由小到大,由货币兑换商发展为银钱业,由商业资本转变为生息资本,是比较大规模的高利贷组织形式。在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钱庄的活动范围多在城市或集镇上,因此它一般不直接对小生产者进行高利贷活动,而是通过农村里的地主、富农、商业高利贷者去剥削农民、小手工业者。对于较小的钱庄,有时也直接经营高利贷,但对于如所谓的“元字号”大钱庄,一般都是间接的高利贷剥削者。
  据记载,民国初年在晋中榆次县、太谷县和晋南的曲沃县、安邑县等地钱庄十分繁多。至1935年,山西全省的钱庄由1914年的561家降至1935年的182家,降幅67.6%,其中,榆次、太谷、祁县、长治、长子、潞城、晋城等县分别仅存10家、10家、2家、2家、2家、2家、5家。民国初年,山东济宁市有钱庄、银号33家,无论从其数量和资金实力,都颇具规模,山东临清县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开设的钱庄、银号有9家。1931年后,由于银行业的发展,城市中的钱庄业务受到很大的威胁,相当数量的钱庄关闭。至抗战爆发后,山东各地的银钱业一时陷入停顿。在沁源县,清代末年,县城东关有钱庄4家,至民国初年田赋改正银元,钱庄始全部停业关门。在灵石县,因该县工商业欠发达,因而在民国初年只有两户粮店兼营钱庄业务,后分别于1937年和1938年先后歇业。   造成边区这一带各地钱庄盛极而衰以致亏空歇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钱庄是中国封建社会实行银两与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的产物,当时通货计算单位不统一是其生存发展的养分,它必然随封建社会制度的没落和政局的统一币制而渐次退出历史舞台。
  与典当业的抵押放款完全相反,钱庄放款大部分是信用放款,全凭贷户的信用,无需实物或证券做抵押,而对于长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贫苦大众来说,他们很难有什么像样的东西取信于人,自然不会得到钱庄的青睐,加之民国以来整个钱庄业江河日下、风光不再,致使以融通商业资金为主的旧式钱庄对贫苦民众的资金融通作用日益趋减。
  3.合会
  合会(ROSCA),意为“信贷协会与轮转储蓄”。它是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活动和共同储蓄活动的组织,是农村中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农村亲戚朋友和本村农民等成员之间的互助性金融组织。
  以得会的方法进行分类,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的合会可分为三类:一是标会,在山西黎城县、昔阳县、寿阳县、榆次县等地亦称“拔会”,即通过投标的方式来决定会员得会次序的合会;二是摇会,即通过抽签和投骰子等方式来决定会员得会次序的合会;三是轮会,即按会员预先认定的固定顺序来决定得会先后的钱会。合会的利率一般比典当和私人高利贷利率要低。
  合会本来是一种农民借贷的互助、自助性的信用组织,特别是老人会(丧)、小孩会(婚)、牛头会、驴会等,几乎完全是互助性质,既能免除高利贷者的剥削,又兼具借贷与储蓄的作用,但在边区这一带,在旧中国高利贷发展和农村破产的影响下,也带有浓厚的高利贷性质。
  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的合会流弊较多:其一,对于合会人数较少者,积累资金较少,力量薄弱,对于合会人数较多者,会期较长,又无连续性,风险性大,加之合会是一种临时性的、非正规的借贷组织,无法律保障。其二,标会具有很强的投机性质,容易给操纵者乘穷人急于用款之机,抬高利息。如抗战前太行区寿阳县,在开会时,操纵者故意制造紧张空气,散布高利消息,抬高利率,使急需得会的人多出利息,吃亏上当,造成高利贷的后果。其三,合会易被私人高利贷者所利用,有悖于合会的互助互济性质。在磁武县花园村,从合会用途来看,请会后得会人对此项款的用途多为买庄置地,办婚丧事的较少,做生意买卖和别种用途的就更少了。毫无疑问,那些买庄置地的人就是地主、富农、商业高利贷者。据涉县两个会的调查,随会者穷富皆有,地主1人,富农20人,中农29人,贫农31人,其他6人。这两个会运行的结果是,穷人急于花钱以高利先得钱,钱数较少,而富人以低利后得钱,钱数较大。穷人实际上是先得一批整款,以后逐渐交本利;与之相反,富人是逐渐放出小款,然后得一整批本利,从中不难看出,其高利贷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其四,酒席铺张浪费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贫者愈加额外地背负一笔负担。如抗战前太行区平顺县,会员们普遍的愿望是“饭食只许办好,不许办坏”。合会甚至因饭谱而有“江米席会”、“扯面会”、“粥饭会”、“合落会”之称。
  (二)新式金融机构
  抗战前夕,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机构已经逐渐渗入农村,并成为农户的一个融资渠道之一。其为农民提供的低息贷款,旨在改变农村借贷格局,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盘剥。然而,抗战前国民政府在农村开展的银行、合作社等的信贷业务却是在广受批评和讥讽中进行的,其实际对农民的融资贡献微不足道。
  1.银行
  银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营借贷资本的特种企业。资金由农村向城市集中,是中国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趋势,至抗战前的二三十年代,已经达到农村资金流尽,而城市资金膨胀到无处宣泄的程度。作为新式借贷组织的代表,各类商业银行一方面鉴于为过剩的城市资金寻找出路,一方面鉴于“农村破产”、“农村经济总崩溃”的事实和呼声,国民政府遂提出要负起“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任务,使“资金回到农村去”。在这样的号召中,银行资金是否真正做到资金归农了呢?是否对农业、农村、农民有实质性扶助呢?
  作为新式金融组织,银行农贷的放款对象和放款数量是颇成问题的。边区一带农村虽然有许多农业银行,但其业务是否均以农业为中心;其活动是否均以农民为对象呢?事实说明,边区农村农业银行很多名实不符。在名义上,它们虽然都以农工或农民为重,但实际上它们既不重农,也不重工,它们有的只在努力于钞票的发行;有的转变为商业银行,竟以投机为务;有的曾经营不正当的业务;有的只是某一省或某一市的银行,与农无缘,与工无涉。“而中国的农民,一向是散漫的,没有组织的。农村投资,如果采取个别往来的形态,则在农民方面,因为信用和知识的浅陋,一定无法可以和银行发生关系;而银行方面,也必以农民分散,贷款没有保障而裹足不前,所以,现在的农村投资,大都是通过合作社而实现的。”由此可知,银行资本是通过合作社或地主、商人的手进入农村的,而农村合作社多被地主商人把持操纵。银行资本无论通过合作社还是通过地主、商人首先承贷,而后再转贷给农民,都不免变成层层竞吸农民脂膏的工具,其结果都是小农未曾受益之前就已经先遭到了剥削。
  在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都市银行对“复兴农村”、“资金归农”的号召为何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呢?究其原因,大抵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农贷的利率最多1分,以8厘、9厘居多,而存款所付利率,定期存款1年期为7~8厘,两年期为8~9厘。由此观之,农贷不能给银行以丰盈的利润,与之公债投资相比,尚且利率差,更何况在农村破产、农贷危机增大的背景下,农贷存在亏折的危险。即是说,银行在农村的投资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因此,倘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农贷实在不是一种有优势的业务。
  第二,从借款农民的还款能力来看,在人谋臧否不定、灾荒频仍、农产品市场易受国外的廉价倾销产品所统治的大背景下,农产品的收获不定,价格不定,这无疑加大了农产品本身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抗战前晋冀鲁豫边区地带的这两种风险尤甚,致使农民的还款能力得不到保障。   第三,“都市银行业者虽已投资农村相号召,但农村既不安靖,且又不能予银行资本以高利的报酬,则实际上它们不能以大量的资金贷于农村,殆亦势所必然,所谓投资农村借以拯救农村之崩溃云者,事实上原亦不过是一种粉饰门面的企图而已因此,银行的各类商业投资流入农村,名义上固然是复兴农村,而实际上是为自身牟利。
  第四,中国新式金融机构的发展大大受制于农业的极大落后与农村经济的破产,各类银行只在各省的主要城镇设立分支机构,尚未深入农村,在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地带自然也接近空白,而且这些银行各自为政,互不相通,对于农民各式各样的需要难以满足。尽管银行的放贷对象较广,其主要还是针对合作社与有组织的农民团体。而农民普遍负债,虽其贷借额一般较小,但其偿还能力差,偿债风险自然也就较大。面对众多的、分散的、小额的农户借贷,限于银行的操作成本和风险机制,银行自然也就与农民愈加疏远。
  第五,各类银行都由国民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浓重的官办色彩,其中有涉农业务的银行主要有中国农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各省地方银行。从历史实践来看,这些有涉农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不断积聚和集中,主要用于:(1)发放被地主豪绅把持的所谓“农贷”;(2)直接经办农业企业公司、肥料公司、农具公司、农业机械公司和农业保险公司等;(3)为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活动效劳,如筹集军费、提供特务活动经费、出钱修筑公路、代购军粮等。各类涉农银行直至抗战前期,均由蒋介石策划和指挥并委其亲信任总经理。由此看出,这些银行就成为四大家族对农业进行控制、对农民进行掠夺的工具而已。
  由上观之,如前面所述,在晋冀鲁豫四省农民的借贷来源中,对为何银行只占4.0%、为何农民与银行的关系如此淡薄、为何银行对农民的作用如此忽微等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2.合作社
  合作社,尤其是信用合作社的开展,是农村借贷关系转型与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是1923年4月以中国华洋义赈会拟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为开端,并首先在河北省倡导试办。
  在晋冀鲁豫边区这一带,作为一种新的借贷形式,无论其力量多么微薄,其作用多么渺小,它总是对传统借贷格局的一点突破,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它给农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给社员带来了一定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利贷。如河北肥乡县南刘村,20世纪30年代初,农民借款情况是,信用合作社放款1430元,商店、富农共放款870元,在农民融资2300元中,信用社占62.2%,有力地打击了商店、富农等高利贷者对农民的剥削。同县南阳堡村,全村农户共负债2 820元,其中信用社放款1 100元,占农户借贷总额的39%,富户和商号各放款1 400元和320元,信用社成为各种高利贷的有力竞争者。还有该县李白庄村,原来钱号、富户等高利贷者放款利息至少为月利4分,自信用社成立后,不但其放款额超过高利贷,而且使高利贷者的放款利息亦日日减低,村民皆称合作社为农民自救之金融机关。
  由此可见,信用合作事业能为农户提供低利资金,能减轻日益盛行的农村高利贷问题,是解决农村金融涸竭问题、复兴农村的重要途径。但这种作用在边区各地是极不平衡的,总体上也是相当有限的,与合作社的绩效相比,其缺陷尤为不容忽视。如前所述,合作社在晋、冀、鲁、豫四省农民借贷来源中只占4.5%,换言之,作为新式借贷机构的另一个代表,与银行的作用大体相仿,合作社对农民的金融调剂作用,在业务上亦处于从属地位。探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信用社数量少、社员少、资金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真正发挥规模效应,也难以撼动高利贷在农村中的统治地位。如山西省,至1935年信用社仅14个,最大的是太行山区的襄垣县大池村的信用合作社,共有社员70人,股额2 364元,其余信用社,社员既少,股额复微,如阳曲县柴村信用社,只有社员9人,股额18元。14个信用社总计股额2929元。即使在合作社比较发达的河北省,至1936年,社员人数亦不过仅占全省总人口的2.07%。
  第二,农村的众多贫农,往往没有受教育机会,对于新思潮的合作运动,如何为合作,怎样向信用合作社借款等不得而知,加之合作社组织上的不完备,群众基础薄弱,致使合作事业的发展往往被一些农村土劣所把持,而真正的贫农却难沾实惠。合作社的组织者和骨干通常是掌握了地方上的政治、经济权利的地主、富农和商人,而居于弱势地位的贫苦农民多因无力缴纳股金,或因无抵押品或担保人而被排除在社外。“各地合作社内出现了豪绅滥用职权、包办转借的通病,即乡之强豪,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
  第三,国民政府开展信用合作的目的是企图利用其直接经济救济功能,既能克服农村金融枯竭,复兴农村经济,解决民生问题,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在农村破产、举世骚然的环境下,银行投入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过于微薄,加之生产、供销、消费等合作社没有广泛的与之配合,最终的实际效果是,农业生产依旧产能低下,农村经济依旧日益凋敝,农民生活依旧衣寒落魄。
  由上观之,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在边区个别地区曾一定程度地冲击了高利贷的盘剥,但因其经营主要取决于外部资金的供给,总体力量还非常薄弱,对农民融资的贡献十分些微,加之运作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致使合作社发起的初衷与其运行效果严重背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式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信贷活动,这对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资金匮乏,促进农业生产与农村金融现代化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上的缺陷,导致其交易成本过高,很多农民难以参与。这些未能及时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使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机构未能在晋冀鲁豫边区开创前夕的农村金融中发挥更大作用。其信贷活动既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也远未能撼动私人高利贷在农村借贷关系中的霸主地位,对于抑制边区滋盛的高利贷效果亦不明显,这反映了农村借贷关系,转型与现代化之艰难。
  传统的典当、钱庄等金融组织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补充作用,成为方便农民生活,调剂农民收支的金融工具,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持农村社会的金融平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不容否定的。但同时应该看到,当铺、钱庄、合会等旧式金融组织到民国时期总体上已呈夕阳西下之势,对农民的金融调剂作用亦渐趋忽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由于民国以来,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类银行迅速发展,逐渐占据了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城市中的当铺、钱庄等旧式金融组织的业务受到很大的威胁,多数因在竞争中经营不善致使其业务逐渐萎缩而一蹶不振。凡是银行发展薄弱的地方,典当、钱庄都是比较发展的,这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不论银行的发展和其分布状况如何,在国民经济发展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融资量既定的情况下,银行的增加,必然使各等旧式金融组织减少,此进彼退,是金融界竞争的必然规律。”二,这些旧式金融组织是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下的产物,在内因上,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和功能缺陷;在外因上,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它们随历史的发展和封建社会及其残余的逐渐消亡而趋于衰替。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l104050);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SD20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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