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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空白支票案,通过阶段性行为性质分析可知,盗窃空白支票行为当且仅当行为人采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方式时方能做犯罪定性,而对空白支票的加工行为属伪造支票行为,其后的使用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具体考察上述三阶段行为之间的关系,适用正确的刑法处刑原则,方可得出正确的罪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