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以管理种子市场的重要手段,《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范品种命名的基本制度。本文通过对品种名称的含义与构成,品种名称的获得与使用,品种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协调以及品种名称违法行为的救济等问题详细讨论,认为品种名称是国家用以指示相关品种质量和特性的强制性通用标志,相关申请人不能就品种名称获得任何单独的民事利益,只有根据国家要求强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不正当使用相关品种名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