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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行使,传统民商法理论多侧重于从权利的静态配置及与此相关的组织设置角度进行分析,这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但并非是唯一的切入点。从法学上讲,企业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于企业所享有的最终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国有企业的行业特征,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可行的"分类改革"的方式来完善国有企业所有权权能的配置方式,进而保障国家对国有企业所有权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