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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决隐私权侵权方式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人肉搜索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而非隐私权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不属于网民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应当受到规制。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存在不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及内容,同时规定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应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