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到公民:当代农民和现代中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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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的"三农"问题实质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之根在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让农民获得全面而平等的公民权,已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土地制度的演变和农民身份的变迁,我国农民公民权在不断的扩大。在农民身份和地位演变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农民身份发生了改变,也是我国公民权的扩大和发展以及中国农民的成长。
  关键词:农民;公民;公民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权利的觉悟、关注、追求前所未有。权利的保护、伸张及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抗争,及制度调整和政治改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为典型的特征之一。尤其是我们注意到,在当代中国,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已经不限于对个体或团体的私权的追求和捍卫,也不仅仅限于人身、经济和社会权益的保护和保障,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他人权益的平等以及整个社会公民权的发展。在这个时代,让人们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利,让人人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照,让人人平等分享发展的成果,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及努力的方向。我们不仅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也步入了一个公民平权的时代。
  一、农民、公民、公民权
  农民是一种古老的职业身份。在中国古籍中,很早就有"农民、农人、农"等概念。《左传》云:"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①《诗经》曰:"我舍弃陈,食我农人。"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辞海》对农民的定义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指集体农民"。 1 农民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其与土地的紧密联系。在传统社会中,农民未能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者和国家游戏规则的共同制定者。农民只是作为征召、粮食生产、税收等方面的匿名"贡献者"出现在统计数字之中。只有在现代国家,农民才能获得平等的成员资格,拥有共同的公民身份。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凡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公民与国家联系的中介是公民权。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权被视为是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居住、迁徙、劳动、休息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人身自由、安全和社会保障权利,也包括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信仰自由以及参加选举、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决定一个人在国家中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地位,也是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的基本要件。对于农民来说,公民权的缺失本身意味着其公民地位的缺失。
  在任何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向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公民权不仅是一种成员资格、法律地位,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还有一定的素质和行为标准。公民既是主权者和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同时,享有公民权的人们必须承担缴纳税赋、管理国家、保卫国家的责任。这是其对国家、也是对其他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在不少人看来,一个合格的公民或"真正"的公民,必然是一个积极的公民,也是一个愿意且能够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以及为公共利益和他人福祉做出贡献的人。一些不愿意付出的人,只能是一个消极的公民。正因为如此,公民权的扩大本身伴随着并要求公民自身的成长。
  二、中国农民公民权的演进逻辑--以土地制度的演变和农民身份的变迁为主线
  (一)土改运动中的阶级划分及其对公民权的影响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后,首先并不是赋予全体国民平等的公民身份,而是依据马列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在农村划分阶级成分,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农民身份的阶级化。在身份分配中,农民阶层被简单划分为"敌""我"两个阵营。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属于"阶级敌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贫农、雇农和中农属于"人民"的范畴,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国家通过阶级身份的划分,对农民阶层实行政治分层,在农民内部划分了身份完全不平等的两种人,形成了不平等的政治社会结构。同时,土地所有制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平均分配土地的"耕者有其田"。这个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转变,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土改的结果是,作为"阶级敌人"的地主、富农及其家庭成员,不仅被新的国家政权以消灭剥削的名义剥夺了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也被限制乃至剥夺了人身权利甚至生命权。
  (二)集体化运动和城乡隔离制度对农民公民权的影响
  新政权在通过土改摧毁一个罪恶的"旧世界"之后,决心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建立一个完美的"新世界"。一方面,国家为追求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在农村强制推行集体化运动,将农民强行组织到集体单位之中,使之成为被集体单位强力支配的集体社员,从而实现了农民从阶级身份到社员身份的转换。土地制度则从农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国家为实现苏联模式的工业化目标,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建构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被划定为农业户口的农民处于与城镇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户籍身份地位。在集体化和城乡隔离中,农民身份被结构化。农民身份的结构化有两层含义:一是在集体化运动中,农民从历史上相对自由的个体农民转变为受到国家权力强力支配的集体社员,社员身份是农民身份结构化的一个重要维度;二是在城乡隔离制度中,国家通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作为农业人口的农民限制在城镇之外的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身份结构化的另一个重要维度。国家继土改运动在农民内部划分为两种人之后,又通过二元性的制度安排,在整个社会划分为农民和市民两种人。集体化运动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名义,废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同时,在集体单位中,农民丧失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权。城乡隔离制度以实现國家工业化的名义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和择业权,农民成为国家积累工业化资金的牺牲品。   (三)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与农民身份的变化及公民权的生长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从人民公社的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归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制度再次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集体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土地产权、生产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私有产权重新得到承认。国家通过平反和摘帽,实现了农民政治身份的平等化。改革开放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流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事实上打破了城乡藩篱,但制度变革的滞后,使事实上的农民进城与体制上的农业户口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农民工问题正是这种实践发展与制度变迁滞后之间矛盾的产物。但是,农民并没有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和完全平等的公民身份,农民和土地之间的矛盾、农民身份与市民身份之间的差距、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构成了当代农民问题的主要症结。以免征农业税为起点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有望最终改变长期以来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在获得完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参与国家建设。
  从1949年以后中国农民公民权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农民公民权的发展及其对农民与国家关系以及国家政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政权并没有赋予全体国民以平等地公民身份,而是根据马列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在农村划分阶级成分,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农民身份被阶级化。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以及集体化运动的发展,农民迅速被集体化,与此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吸取资源,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国家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城乡二元化的制度,使城乡居民分隔开来,并将农民固定在农业和农村。我国公民身份也出现二元化和结构化,农民被置于一种非平等的地位。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从传统的体制中逐渐被解放出来,获得了部分的土地产权、生产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相对独立和自由流动使农民身份社会化。特别是对地主富农阶级政治上的平反和摘帽,农民的政治身份也日益平等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传统对农民限制、分割、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逐渐被打破,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平等、自由和民生保障,公民权利在不断扩大,农民正朝公民转变。这是我国一个农民身份的变迁及其从阶级化、结构化、社会化走向公民化的历程。中国农民公民权发展的历程,也是中国农民和国家成长的过程,从农民身份和地位演变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农民身份的改变,也是我国公民权的扩大和发展以及中国农民的成长。这一过程是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过程,是农民公民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现代中国政治变革和转型的过程。
  三、扩大农民公民权是大势所趋
  中国的农民是世界上最好的农民, 他们勤劳、勇敢、忠厚、朴实, 有特别的忍耐性。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 他们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之后, 自己却在社会一体化的过程中被非对象化为"二等公民"。当农民已经成为问题, 反过来越来越严重地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时, 政府把农民问题同农村、农业问题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我们必须明白, 什么时候和其他行业一样, 农民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 什么时候农民的"公民地位"问题就解决了。中国农民问题的解决应该是每个农民获得完全公民权的过程。公民权既事关广大农民的自由、尊严和幸福,也是事关我们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幸福。维护和发展公民权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和当然责任。
  在任何社会中,公民权的获得及公民权的发展向来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期间充满分歧、争论、冲突甚至斗争。人类历史上,各种基于性别、种族、宗族、文化和财产的歧视长期存在。即使在当今发达的西方国家,澳大利亞的妇女在1902年才获得选举权,而加拿大和美国则分别是1918年和1920年。直到1928年,英国年满21岁的妇女才能参加投票,法国妇女则更迟至1944年。直到现在,一些国家仍在为是否给予移民、难民、特定少数民族以及同性恋者公民权而争论不休。然而,公民权的扩大是一个历史的趋势。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也体现在公民权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上。现时代,争取、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动和政治运动。
  我们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确定的标准就是看该国少数人受保护的程度。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文明程度最终也取决于社会的穷人、弱者是否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取决于公民权普及和发展的程度。一个农民权利缺失和不公平的社会,是不可能是一个高度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和安宁。一个权利分殊和失衡的社会,也将是一个分裂的社会,并为社会埋下争端和仇恨的种子。也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农民公民权的限度事实上决定了国家的民主水平和文明程度,也决定着国家的和谐、安宁和社会的幸福程度。消除不合理的制度,赋予并切实保障农民平等的公民权,乃是我国民主、和谐和文明的基础和必由之路。
  注释:
  ①《左传·谷梁传·成公元年》
  ②《诗经·小雅·甫田》
  参考文献:
  [1]辞海(上) 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987.
  [2] 陶东明.公民政治 M .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
  [3] 王国胜.农民的公民意识问题及其增强 J .理论探索,2010,(1).
  [4] 张春芳.重塑公民: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考察与反思 J .理论导刊,2011,(4).
  [5] 匡和平.关于当代中国农民"公民地位"的人学思考 J .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6]张引,魏晓玲.农民公民权现状与落实路径分析 J .理论与改革,2013,(6).
  作者简介:李卿(1989.12-),女,河南洛阳人,浙江财经大学2013级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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