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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着多年不分红、分红不连续或恶意分红等情况,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分析了强制分红政策基础上,尝试从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介入的层面给出建议。
本文分析了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指出该制度存在缺陷。从尊重公司自治的角度,作者分析了司法介入利润分配的必要性与限度。当公司自治出现异化,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法院需要介入利润分配,保障受损害的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自治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再融资资格与分红情况挂钩存在不合理之处
证监会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现金分红作为获得再融资资格的条件通过对再融资资格的审查,该规定调整的对象仅限于有再融资需求的部分公司,对于那些现金流充足、短期内没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缺乏拘束力。此外,该规定只在原则上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在近三年有现金利润分配,未对分红的比例以及分红的连续性提出要求,给上市公司留出了较为灵活的空间,不排除有部分公司为了获得再融资资格,先象征性分红,然后圈钱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无法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
不论在成熟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大都不均衡,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在如此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自然影响着股东会的各项决策,倾向于做出对于自身有利的决策,存在着部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在上市公司进行分红决策时,控股股东的发展战略通过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变装”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实际上变为控股股东大会。
为了转变股东会中控股股东的情况,公司法中做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强调了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中发表意见,明确了其在分红决策中的职责。但是,独立董事的职权有着明显得局限性,限于建议层面,实际的影响力有限。因此,公司内部无法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三)上市公司市场监管有待完善
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退市机制,并将上市公司的分红情况作为判断是否退市的重要指标。而我国目前退市的上市公司原因集中在经营出现问题以及并购重组,上市公司不分红未作为退市原因之一。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首先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机构,约束公司的管理层履行勤勉义务。
在证券市场上,广大股东往往无法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信息不对称成为中小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重要矛盾。市场主体必须依靠充分真实的信息,加之自己的商业理性才可以做出恰当的商业决策,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管理层掌握着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关键信息,他们决定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尺度。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决策中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重要信息,证监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二、 域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借鉴
(一)发达证券市场
由于美国公众对大机构的不信任,因此美国对金融机构严格限制,使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地控制产业公司。在限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同时,美国相对放任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美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重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外部监管,因此,外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强大的监督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德国与美国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照,德国银行对公司实行资本参与或直接控股。银行在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弱化了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削弱董事的权力。银行与上市公司除了金融业务往来之外,还会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见,德国公司法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决策的效率与公平。
(二)新兴证券市场
巴西作为同采取强制性股利分配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其制度安排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巴西奉行强制股利分配的政策,实行严监管的原则,保护中小股东投资者的收益权。在巴西最开始推行强制分红时,要求上市公司的股利不得低于净利润的一半,当时遭到了许多质疑,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公司的财务自主权。而后,在2010年巴西新公司法中,将强制分红的比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提高了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的灵活性。在市场监管方面,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充当强市场监管的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
三、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建议
(一)不再将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与再融资资格挂钩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公司内部的财务安排,涉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围绕公司利润分配,在新老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国家之间存在种种利益冲突,不同要素的投资者都期望获得预想的经济回报。如何在各种矛盾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得到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优解,各国公司法都将利润分配决策权交由公司,让各方主体充分讨论决策之后得到共同认可的分配方案。现实中各类型的上市公司融资需要不同,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不同,将股利分配的权利交由公司自身,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提高上市公司内部资金运转效率。除了不同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存在不同,针对一个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其分红计划也存在差异。因此,将现金分红的决策权交还给公司自身,不在法律上统一规定分红限度,因行业而异,因公司个体而异是一个较为妥当的选择。
首先,提倡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基于公司合同理论以及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当先交由公司章程进行安排。不同产业的盈利能力不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由公司章程安排现金分红比例的优点在于公司各方主体都可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实现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许多公司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大多套用模版化的内容与制度,加之我国外部强制较为严格,使公司自治进程缓慢。因此,要宣传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投资者树立公司自治的法治理念。此外,也要扭转部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职人员强干预的行政监管理念,给企业进行公司自治留下充分空间。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制性较高,对公司自治缺乏关注的现状,首先可以通过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条款解决。什么情况下分,分多少,以什么形式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解决。不同产业的盈利能力不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由公司章程安排现金分红比例的优点在于公司各方主体都可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实现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证监会可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股权结构、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在股利分配上给出不同的参考指标,为上市公司提供指导。然后,当企业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时,要求企业向公众说明原因并接受问询。当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修订完毕后,此后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及分红方案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严格执行。。各公司应严格受其公司章程的约束,证监会则重点监管现金分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行为。在政策预留空间,企业自己搭建制度的情况下,充分激发公司自治的活力,让企业对公司章程发挥“内部小宪法”的作用,督促经营者真正对公司负责,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最后,由于契约安排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存在实体不公正或者“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因此,由证监会对利润分配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理清在我国目前治理结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与监事制度的分野。独立董事不同于董事会的一般董事,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代表社会上中小股东的利益,做中小股东权益的“发言人”。
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首先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目前的选任程序中强化筛选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门槛可以作为改进方向。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重视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在公司经营中实际起到监督作用。提高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发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自身职责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大多数独立董事均为兼职,在主业之外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个较大的负担,因此要提升独立董事的参与积极性首先要提高其报酬。对于不尽职履责的独立董事可以规定相应的淘汰机制。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在现金分红制度中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就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于尽到职责的独立董事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渎职、未履行自身职责的独立董事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承担相应赔偿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市场监管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某些特定原因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一种法律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对于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优胜劣汰,保证证券市场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释放上市公司的生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尊重公司自治的层面,除了在公司内部完善治理机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以外,证券市场也需要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督机制。由于我国退市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忽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超额分红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开放性的公众公司,其经营情况的好坏影响着证券市场上股东的权益。目前的退市制度无法对上市公司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导致证券市场上存在忽视广大投资者权益,连年亏损不进行分红的现象。上市公司分红的前提是企业存在盈利,对于一部分经营情况不佳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细化上市公司退市标准,避免退市标准形式化,规范经营亏损企业退市审查。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股东知情权、进行证券监管的前提。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预期收益,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依据、分红决策方案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投资者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与监督,才可以保障公司自治权力的合法合理运行。我国近年来强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证监会在规制现金分红的相关文件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对于首次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在未来,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把重点从事前监管转移到事后追责。对于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由证券监督机构及时约谈,责令改正,严肃处理。
因为《证券法》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有较高的专业性,而普通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有限,在信息披露时,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决策的披露时,要注意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于广大股东可能存在疑惑的内容要进行详尽解释,尽可能使用易理解的语言,对于专业术语进行必要解释,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结语
公司的利润分配首先是公司的自治事项。企业的治理结构影响着是否可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决策。因此,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更多职权,让独立董事成为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代言人。另外,明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要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相关细则,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进行分红。其次,证券市场的外部市场监督也十分重要。对于分红记录不佳的上市公司,要严格规定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全面、可理解性。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首先要保障其知情权,上市公司要及时完善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分红情况的不佳的企业,要逐步建立退市预警制度,对于连续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分红权保障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证券市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定过程,需要逐步引导和规范。相信通过各方市场参与主体的努力,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更加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市场反应研究[J].经济研究,2010(3).
[2]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蔡立东.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 朱芸阳,王保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自治与强制——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为逻辑基础[J].现代法学,2013(2).
[7]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規制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8]李昌麒.经济法学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6.
[9]王毓莹.公司章程自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本文分析了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指出该制度存在缺陷。从尊重公司自治的角度,作者分析了司法介入利润分配的必要性与限度。当公司自治出现异化,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法院需要介入利润分配,保障受损害的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自治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再融资资格与分红情况挂钩存在不合理之处
证监会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现金分红作为获得再融资资格的条件通过对再融资资格的审查,该规定调整的对象仅限于有再融资需求的部分公司,对于那些现金流充足、短期内没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缺乏拘束力。此外,该规定只在原则上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在近三年有现金利润分配,未对分红的比例以及分红的连续性提出要求,给上市公司留出了较为灵活的空间,不排除有部分公司为了获得再融资资格,先象征性分红,然后圈钱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无法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
不论在成熟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大都不均衡,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在如此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自然影响着股东会的各项决策,倾向于做出对于自身有利的决策,存在着部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在上市公司进行分红决策时,控股股东的发展战略通过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变装”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实际上变为控股股东大会。
为了转变股东会中控股股东的情况,公司法中做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强调了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中发表意见,明确了其在分红决策中的职责。但是,独立董事的职权有着明显得局限性,限于建议层面,实际的影响力有限。因此,公司内部无法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三)上市公司市场监管有待完善
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退市机制,并将上市公司的分红情况作为判断是否退市的重要指标。而我国目前退市的上市公司原因集中在经营出现问题以及并购重组,上市公司不分红未作为退市原因之一。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首先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机构,约束公司的管理层履行勤勉义务。
在证券市场上,广大股东往往无法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信息不对称成为中小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重要矛盾。市场主体必须依靠充分真实的信息,加之自己的商业理性才可以做出恰当的商业决策,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管理层掌握着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关键信息,他们决定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尺度。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决策中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重要信息,证监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二、 域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借鉴
(一)发达证券市场
由于美国公众对大机构的不信任,因此美国对金融机构严格限制,使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地控制产业公司。在限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同时,美国相对放任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美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重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外部监管,因此,外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强大的监督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德国与美国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照,德国银行对公司实行资本参与或直接控股。银行在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弱化了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削弱董事的权力。银行与上市公司除了金融业务往来之外,还会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见,德国公司法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决策的效率与公平。
(二)新兴证券市场
巴西作为同采取强制性股利分配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其制度安排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巴西奉行强制股利分配的政策,实行严监管的原则,保护中小股东投资者的收益权。在巴西最开始推行强制分红时,要求上市公司的股利不得低于净利润的一半,当时遭到了许多质疑,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公司的财务自主权。而后,在2010年巴西新公司法中,将强制分红的比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提高了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的灵活性。在市场监管方面,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充当强市场监管的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
三、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建议
(一)不再将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与再融资资格挂钩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公司内部的财务安排,涉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围绕公司利润分配,在新老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国家之间存在种种利益冲突,不同要素的投资者都期望获得预想的经济回报。如何在各种矛盾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得到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优解,各国公司法都将利润分配决策权交由公司,让各方主体充分讨论决策之后得到共同认可的分配方案。现实中各类型的上市公司融资需要不同,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不同,将股利分配的权利交由公司自身,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提高上市公司内部资金运转效率。除了不同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存在不同,针对一个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其分红计划也存在差异。因此,将现金分红的决策权交还给公司自身,不在法律上统一规定分红限度,因行业而异,因公司个体而异是一个较为妥当的选择。
首先,提倡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基于公司合同理论以及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当先交由公司章程进行安排。不同产业的盈利能力不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由公司章程安排现金分红比例的优点在于公司各方主体都可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实现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许多公司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大多套用模版化的内容与制度,加之我国外部强制较为严格,使公司自治进程缓慢。因此,要宣传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投资者树立公司自治的法治理念。此外,也要扭转部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职人员强干预的行政监管理念,给企业进行公司自治留下充分空间。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制性较高,对公司自治缺乏关注的现状,首先可以通过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条款解决。什么情况下分,分多少,以什么形式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解决。不同产业的盈利能力不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由公司章程安排现金分红比例的优点在于公司各方主体都可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实现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证监会可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股权结构、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在股利分配上给出不同的参考指标,为上市公司提供指导。然后,当企业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时,要求企业向公众说明原因并接受问询。当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修订完毕后,此后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及分红方案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严格执行。。各公司应严格受其公司章程的约束,证监会则重点监管现金分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行为。在政策预留空间,企业自己搭建制度的情况下,充分激发公司自治的活力,让企业对公司章程发挥“内部小宪法”的作用,督促经营者真正对公司负责,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最后,由于契约安排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存在实体不公正或者“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因此,由证监会对利润分配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理清在我国目前治理结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与监事制度的分野。独立董事不同于董事会的一般董事,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代表社会上中小股东的利益,做中小股东权益的“发言人”。
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首先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目前的选任程序中强化筛选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门槛可以作为改进方向。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重视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在公司经营中实际起到监督作用。提高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发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自身职责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大多数独立董事均为兼职,在主业之外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个较大的负担,因此要提升独立董事的参与积极性首先要提高其报酬。对于不尽职履责的独立董事可以规定相应的淘汰机制。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在现金分红制度中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就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于尽到职责的独立董事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渎职、未履行自身职责的独立董事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承担相应赔偿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市场监管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某些特定原因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一种法律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对于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优胜劣汰,保证证券市场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释放上市公司的生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尊重公司自治的层面,除了在公司内部完善治理机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以外,证券市场也需要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督机制。由于我国退市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忽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超额分红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开放性的公众公司,其经营情况的好坏影响着证券市场上股东的权益。目前的退市制度无法对上市公司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导致证券市场上存在忽视广大投资者权益,连年亏损不进行分红的现象。上市公司分红的前提是企业存在盈利,对于一部分经营情况不佳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细化上市公司退市标准,避免退市标准形式化,规范经营亏损企业退市审查。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股东知情权、进行证券监管的前提。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预期收益,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依据、分红决策方案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投资者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与监督,才可以保障公司自治权力的合法合理运行。我国近年来强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证监会在规制现金分红的相关文件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对于首次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在未来,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把重点从事前监管转移到事后追责。对于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由证券监督机构及时约谈,责令改正,严肃处理。
因为《证券法》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有较高的专业性,而普通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有限,在信息披露时,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决策的披露时,要注意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于广大股东可能存在疑惑的内容要进行详尽解释,尽可能使用易理解的语言,对于专业术语进行必要解释,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结语
公司的利润分配首先是公司的自治事项。企业的治理结构影响着是否可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决策。因此,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更多职权,让独立董事成为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代言人。另外,明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要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相关细则,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进行分红。其次,证券市场的外部市场监督也十分重要。对于分红记录不佳的上市公司,要严格规定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全面、可理解性。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首先要保障其知情权,上市公司要及时完善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分红情况的不佳的企业,要逐步建立退市预警制度,对于连续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分红权保障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证券市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定过程,需要逐步引导和规范。相信通过各方市场参与主体的努力,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更加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市场反应研究[J].经济研究,2010(3).
[2]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蔡立东.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 朱芸阳,王保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自治与强制——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为逻辑基础[J].现代法学,2013(2).
[7]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規制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8]李昌麒.经济法学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6.
[9]王毓莹.公司章程自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