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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澳葡当局原来实行的财政预算制度,将“基本保持不变”。(一)1976年2月,澳葡当局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是澳门原有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澳门政治、行政、财政、立法组织运作的基础。属于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有:《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澳门政府以澳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