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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职责(或职权),应当履行且有可能履行而消极地不为的行为形式。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主体为行政主体;主观方面具有过错;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而消极的不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单方性、法定义务的作为性以及行为方式的消极性四个方面的特点。它有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 行政不作为、不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不履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两种基本的组合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