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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规整为两种程序功能,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二段式"审理思路,即前者主攻事实,后者统揽法律。该模式为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纳,已成习惯,但这种划分方式是否合理呢?文章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合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结论,同时亦通过周边配套制度的设置以完善合并后的庭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