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失范网络言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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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际往来、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网络言论则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所表达的见解、意见与态度。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关键词:网络言论 ;技术 ;失范; 法律; 规制; 权利
  在中国古代的象形文字中,“言”是张口伸舌讲话的象形,有“言,心声也”“言,口之利也”的说法。在现代社会,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口口相传”早已改变了过去的模样。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1]。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际往来、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网络言论则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所表达的见解、意见与态度。
  网络言论所处的载体不同,是其与传统言论的本质区别。网络所具有的数字化、交互性、快捷性和匿名性等特点, 为人们发表看法、表达心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硬币的另一面”,在这个匿名和虚拟的世界,失范网络言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事件频发,甚至滋生威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隐患。
  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2]在此,我们将失范网络言论分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言论、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网络言论、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网络言论等三个类型。
  一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言论。这类网络言论较为常见的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名誉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在网络中表达言论变得越来越容易,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风险显著增加。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信息发达、交流便捷的网络时代,只要动动手指就能轻松发布信息并有可能广泛传播,被失范网络言论所侵犯名誉权案的事例屡见不鲜。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个人信息被“曝光”、名誉损害,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的快速传播和无孔不入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最明显的表现形式是人肉搜索与人身攻击。今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内发生了两名自驾女游客遭到猛虎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抛开两位游客自身的原因,悲剧已然发生,随之而来的网络上对死伤者的极端评论、乃至“人肉”隐私等等,不禁让人产生“言论猛于虎”的感慨。2015年发生在成都的“违法变道被打”事件的当事人,同样遭遇了失范网络言论侵犯,恳求网友“放过”,本应该是一场对文明开车的讨论,却演化成对当事人的二度伤害。
  二是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网络言论。秩序是人类延续、社会进化的基础。网络在信息传达方面的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失范网络言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并且,随着互联网特别是自媒体的广泛应用,规模巨大、构成复杂、形态多元的网络社会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产生了更加强烈的冲击和挑战。
  网络谣言是很有代表性的该类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等内容。网络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此外,所谓“柑橘蛆虫事件”“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均被证实为谣言。
  除了引起公众恐慌的网络言论,还有一种破坏公序良俗的言论也不得不令人注意,有的借助热点事件设置负面话题,组织围攻网上正义声音,更有个别无良“大V”,恶搞丑化英雄,肆意歪曲历史,比如一度在微博疯传的“张海迪并不是残疾人,而是媒体树立的假典型”,并且拿出张海迪翘二郎腿的照片作证。
  三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网络言论。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人民福祉的最根本保障,所谓“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网络在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创造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及其他非法言论的散布和传播提供了条件,甚至有人在国外敌对势力的诱惑下,借助网络向国外传递重要情报或是散布煽动性反动言论,这些不法行为严重威胁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此外,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部分失范网络言论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因素。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比如贫富分化、地域差距等内容,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利用网民心理弱点,引发社会危机。
  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在高科技为主,技术为辅的推动下,网络的作用已被无限放大,从而影响着人们各样的生活。[3]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网络言论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言论看似纷繁杂乱,但其表现形式主要有4种:自媒体文章、网站新闻评论、论坛发帖、即时通信软件聊天。[4]法律应该成为规范网络言论的有力武器,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发表的言论,都不应该存在“法外特权”。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专门立法和传统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领域重要方面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制定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50余部,初步做到了网络空间有法可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在法律层面规范失范网络言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指出: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不止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网络言论也是域外的普遍做法,美国自1977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至今已出台100多部法律规范网络传播活动,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加强相关立法、执法工作。
  尽管我国已经在加大网络言论法治化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成绩,但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速度相比,法律规制手段仍显滞后,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规制网络言论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网络各方主体的权责。另外,我国大部分网络管理规范依赖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通过建立专门的、系统化的、效力层级较高的网络言论规制体系, 切实挤压失范网络言论的存在空间,让网络言论的正面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失范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应以牺牲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为代价。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概念在网络时代的体现,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网络言论,必须坚持最小限度限制公民权利,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确保法律在规制网络表达自由过程中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公民在网络空间,只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就可以自由自在地表达观点、发表言论,以及和别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这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6]
  当然,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言论出现的诸多问题并不能单单依靠法律法规去解决。必须要从加强互联网运营行业自律、提升网民的综合素质、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着手,共同构建良好网络言论生态。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月.
  [2]许玉镇,肖成俊.网络言论失范及其多中心治理,《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52页.
  [3]李英.《关于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思考》,《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年2月(下)第215页.
  [4]黄成威.《失范网络言论的刑法边界分析》,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6]陈小炜,吴轩.《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以“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契机》,《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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