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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证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令第276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18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号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月15日起,对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避孕和计划生育产品经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