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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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属性,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保障。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还没有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本文从建立法律保障制度入手,探索适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最有效方法,是一种较为成功的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模式,是解决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专门对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却鲜有规定。现行的法律规定也由于自身的问题使得职业教育的保护很少,因此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
  德国、美国等职业教育的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方面已经实践多年,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上已经比较成熟。中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较晚,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远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校企合作只涉及义务,如何规范校企合作的有关内容和落实实施的条件没有详细的描述;仅仅规定了学校和企业在原则开展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虽然国家在“规划纲要”中指出制定法律法规,促进校企合作,但从实施到完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其他部门法律对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规定也很少。
  2我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职业教育法中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内容的规范不完善
  目前很多职业学校都开展了校企合作,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职业教育法是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一般法律,它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并不完善,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和企业双方缺乏关于权利和义务主题的相关规定,导致学校希望合作却没有法律保护的局面,而企业没有参与合作的热情。事实上职业教育领域的校企合作涉及面广,从专业结构的调整、培养目标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与课程开发、实践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估、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培训基地建设等全部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但是,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法规却没有跟进。
  2.2职业教育法中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立法不明确
  任何法律通常都需要明确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职业教育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虽然它规定企业有义务开展职业教育,但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程度以及如果不履行义务将受到多大程度的后果。企业在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中如何做,没有具体规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接受在职业学校实习的学生和教师的义务,它没有规定企业拥有什么权利,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低下。在当今深化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校企合作的模式、层次形式多变。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习与企业之间在劳动安全、工时、工资和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导致企业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失衡。如何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如何界定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现行法规非常模糊。
  2.3职业教育法中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职业教育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职业教育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技术型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要按照本法规定对其员工和准备招聘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如有违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改正,如果拒绝改正,可以收集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并将其用于该地区的职业教育。在这一规定中,没有提到罚款的程度和依据。企业是客观评价毕业生技能的最有说服力的地方,它是职业学校传播时代发展信息的最佳场所。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于职业学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缺乏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许多法律依据无法及时更新,导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培养合格的应用技术人员的需要
  作为一所职业学校,为了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必须与企业密切合作,把校企合作作为职业特色创新的基础,要努力实现“校企联合、课堂工厂结合、教师师傅结合、学生学徒结合、实验与生产结合、作品与产品结合”的合作办学方式,这样才能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
  3.2加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视,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许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职业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这种合作正在逐步深化。但在实践中,企业的参与热情不高,大多数企业只进行一些简单的合作,有的甚至停留在书面合作上。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空间很大,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利益驱动和权利保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完善的法律机制。
  3.3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和制度的需要
  “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完善、不明确、不完整问题比较突出。职业教育涉及政府、企业、行业、学校、教师、学生、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资格认证等各方面的利益,职业教育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要确保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问题。因此,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问题也是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和制度的需要。
  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律建构
  4.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健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是有效开展校企合作的基本保障,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不仅体现在政策层面的鼓励和倡导,也体现在各级法律的综合运作中。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而且完善了国务院、地方法律法规,部门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化的基本方面。要加快建立和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水平,应充分考虑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职业教育法更加有效可操作,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修订校企合作内容上,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校企合作提出具体的、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4.2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双赢机制
  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双赢机制的基础在于使双方都有利可图,特别是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上。鼓励职业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积极寻求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鼓励学校通过场地和生产设备与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并维护企业利益,给予税收、項目设置和信贷等优惠。确立校企合作产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帮助职业学校分析行业企业中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搭建校企沟通的桥梁。
  4.3完善校企合作监督评估机制
  有效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需要全面、科学、系统地设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参与的第三方评价和监督作用。
  一是地方政府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校企合作监督委员会,监督参与学校、企业、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校企合作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监督职业学校和企业是否实施校企合作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和教师进行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定期检查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处理职业学校和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把校企合作的实施作为职业学校绩效评估的内容。
  二是参与该行业的第三方评估和监督组织的主要成员应由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校企合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和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是学校和企业的内部监督。学校和企业共同建立校企合作监督委员会,密切关注校企合作,进一步落实人才需求预测、专业调整与设置、人才目标定位、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实践培训等任务,确保校企合作有序高效合作。四是建立校企合作的反馈机制。一方面学校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反馈给企业,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另一方面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反馈到学校,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等等,制定学校和企业应共同遵守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结语
  当前,职业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作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存在许多不利于其发展的问题,作为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借鉴先进思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切实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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