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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3月4日)沪府办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