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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造船企业建造周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故采用建造合同准则能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文章通过建造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阐述了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造船企业;应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U6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88-01
一、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优势
(一)有利于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建造合同准则增加了“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的规定。这更能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防止利润不实。
(二)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对预计总成本要求相对较高,同时预计总成本也是企业在经营接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通过建造合同准则,企业可以不断完善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产品定位的准确性,找到自已可以获利的订单。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企业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一)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造船企业的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收入确认相对简单,难点是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船东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在交船谈判中经过拉剧战,最终确认,故通常在交船的当月会出现收入大幅度增加,这为及时合理调整预计总收入带来了难度。
其次,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计难度更大,因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其他各部门的配合,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合同总成本。如果没有其他部门有效地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此外,如果是首制船,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即使其他部门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也仍然不准确。这也成了企业调整利润的一种手段。
再次,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也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经济能流入企业与不能流入企业在实际中没有明显的界限,而两种判断结果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迥然不同。例:现在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的是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由原先的80%下降到现在的30%到50%,由于“交船难”日渐突显,那么是否要根据谨慎性原则,原先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都不再确认呢?
(二)完工进度的确定带有主观性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每月月末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这种方法,难点在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也会因人为因素,提前或推后确认。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这种方法需要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难点之一在于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由哪些机关确定比较权威?再次是时间与费用问题。
(三)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相分离,可能导致虚增资产与负债
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不一致,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应收账款则按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而与船东结算的时点,造船业一般默认开工、上臺、下水、交船四个阶段,因为在达到这四个阶段,船东就会把工程款汇入企业。但在目前是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船东一般比较强势,在销售合同里明确规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50%,尾款等交船时一次性付清,故按原先结算点的规定,就会出现很多的应收账款,虚增资产与负债,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企业实际运用中的建议
(一)针对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①针对合同变更、修改导致合同收入发生变化的,经营部门应联合生产、技术部门及时与船东沟通,达成纸质协议,交由财务部门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避免交船当月出现收入大幅度增长。②针对预计合同总成本预测难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定额制度,对完工船的成本及时与定额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原因,为以后船的预测合同总成本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针对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存在缺陷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应加强仓库管理,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用、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未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确定完工百分比。
(三)针对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相分离,可能导致虚增资产与负债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按合同规定,在收款期,未收到工程款时,才可挂应收账款,而在合同规定没有到付款期,但又到通常的结算点的,不能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及负债。
(四)针对企业会利用预计合同成本人为的调控利润问题
笔者认为,应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当一艘船达到70%以上时,企业就要对原先预测的成本进行调整,同时要附相应调整的依据,故企业应加强对造船项目的事中审计,这样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造船项目的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辉.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08(6).
[3]李祥义.谈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05,3.
作者简介:翁秋榕(1974-),女,福建莆田人,大专,会计师。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造船企业;应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U6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88-01
一、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优势
(一)有利于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建造合同准则增加了“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的规定。这更能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防止利润不实。
(二)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对预计总成本要求相对较高,同时预计总成本也是企业在经营接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通过建造合同准则,企业可以不断完善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产品定位的准确性,找到自已可以获利的订单。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企业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一)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造船企业的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收入确认相对简单,难点是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船东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在交船谈判中经过拉剧战,最终确认,故通常在交船的当月会出现收入大幅度增加,这为及时合理调整预计总收入带来了难度。
其次,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计难度更大,因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其他各部门的配合,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合同总成本。如果没有其他部门有效地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此外,如果是首制船,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即使其他部门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也仍然不准确。这也成了企业调整利润的一种手段。
再次,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也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经济能流入企业与不能流入企业在实际中没有明显的界限,而两种判断结果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迥然不同。例:现在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的是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由原先的80%下降到现在的30%到50%,由于“交船难”日渐突显,那么是否要根据谨慎性原则,原先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都不再确认呢?
(二)完工进度的确定带有主观性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每月月末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这种方法,难点在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也会因人为因素,提前或推后确认。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这种方法需要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难点之一在于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由哪些机关确定比较权威?再次是时间与费用问题。
(三)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相分离,可能导致虚增资产与负债
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不一致,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应收账款则按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而与船东结算的时点,造船业一般默认开工、上臺、下水、交船四个阶段,因为在达到这四个阶段,船东就会把工程款汇入企业。但在目前是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船东一般比较强势,在销售合同里明确规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50%,尾款等交船时一次性付清,故按原先结算点的规定,就会出现很多的应收账款,虚增资产与负债,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企业实际运用中的建议
(一)针对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①针对合同变更、修改导致合同收入发生变化的,经营部门应联合生产、技术部门及时与船东沟通,达成纸质协议,交由财务部门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避免交船当月出现收入大幅度增长。②针对预计合同总成本预测难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定额制度,对完工船的成本及时与定额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原因,为以后船的预测合同总成本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针对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存在缺陷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应加强仓库管理,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用、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未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确定完工百分比。
(三)针对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相分离,可能导致虚增资产与负债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按合同规定,在收款期,未收到工程款时,才可挂应收账款,而在合同规定没有到付款期,但又到通常的结算点的,不能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及负债。
(四)针对企业会利用预计合同成本人为的调控利润问题
笔者认为,应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当一艘船达到70%以上时,企业就要对原先预测的成本进行调整,同时要附相应调整的依据,故企业应加强对造船项目的事中审计,这样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造船项目的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辉.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08(6).
[3]李祥义.谈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05,3.
作者简介:翁秋榕(1974-),女,福建莆田人,大专,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