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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根据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确立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一个实际的案例出发,对《劳动合同法》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文规定进行法理探讨,并对比了判例情况,判例实践支持了本文的法理探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