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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公布"与"刊登"是作为完全不同的概念来使用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所说的"公布"这个概念不是通常所说的"广泛告知大众"之意,而分明是作为"法律的确定"这个概念来使用的,是经由国家主席发起的法律行为。但是,中国社会中所说的"公布"一般通指"广泛告知大众"之意,所以"公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通用概念之间相互混淆。这也导致在实际适用中国法律时产生问题。本论文认为,可以写入类似俄罗斯宪法中"未公开发布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或者单独制定《有关法律生效的法律》。此外,也建议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加入"公开发布或刊登"的条款,规定"法律经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后,在特定期间内的特定公报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