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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共设施有偿冠名事例愈发常见。在相关法律规定缺位情况下,地方立法对此规定不一。现实中存在着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程序不统一,公共设施有偿冠名权的拍卖主体不明晰,冠名费的归属和用途不清等问题。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属于公物的特许使用,应遵循因地制宜地决定是否有偿冠名、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数量应保持适度、应区别对待可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种类和程序等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