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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学观念的更新应有一个中心:从过去以阶级关系为基础和着眼点的政治法制观念,转变为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着眼点的经济法治观念。围绕这个中心,本文着重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法的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二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没有必要再提出私法优位主义;在法律关系上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利决定义务,权利决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