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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付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的政策,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据9月20日《新京报》)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人的对策幼稚得太小儿科,有些人的对策则创意无限能把人“雷”死,河池的这家煤矿就属于有“创意”的一类——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甫一出台,他们的应对措施立刻跟进,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虽然说《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中未包含“矿长助理”一职,但也没有把这一职务明确地排除在矿领导之外。而且。在一般人的理解中。既然是给矿长做助理,大小也算个头头脑脑的人物,自然可以归入矿领导之列。
一次提拔7名助理,一天一个,正好轮一个星期,即使三班倒,排班也是绰绰有余,原有的5位矿领导就基本不用操心下井的事了。而且一旦出了事,谁也不能说下面没有矿领导——一切设计得都很完美。有人或许会说,这其实是给制定相关规定的部门提了个醒,规定应该制定得更细一些,要从制度上消除出现突击提拔专职带班下井领导的可能性。这话当然也有道理,但是,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是死的,可那些打死不愿下井的矿领导们的脑袋却是活的,他们肯定会继续绞尽脑汁想出其他的办法为自己规避风险。
比如,如果继续细化规定,要求“助理”不得代替矿长下井,那么,矿领导们就可能多提拔几名副矿长,专职负责带班下井;如果规定再严厉一些,要求只能由矿长天天下井。那么,“矿长”本身就可能成为“傀儡”,而真正的矿长则成为“助理”而隐身其后,就像我们熟知的在封建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的“垂帘听政”的游戏一样。
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垂帘听政”现象,规定还要怎样细化?难道还要配套以如何分辨“真礦长”与“傀儡矿长”的操作指南?
其实说到底,矿领导带班下井确实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矿领导更加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有助于增加下井工人的安全系数。但是,这毕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要真正实现煤矿安全生产,还需要在细化井下安全措施上下工夫。国务院8月份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这些措施比矿领导下井更能给井下的矿工提供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不过话说回来,任何事情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要保证六大系统有效运转,对人的管理仍然不能放松。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人的对策幼稚得太小儿科,有些人的对策则创意无限能把人“雷”死,河池的这家煤矿就属于有“创意”的一类——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甫一出台,他们的应对措施立刻跟进,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虽然说《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中未包含“矿长助理”一职,但也没有把这一职务明确地排除在矿领导之外。而且。在一般人的理解中。既然是给矿长做助理,大小也算个头头脑脑的人物,自然可以归入矿领导之列。
一次提拔7名助理,一天一个,正好轮一个星期,即使三班倒,排班也是绰绰有余,原有的5位矿领导就基本不用操心下井的事了。而且一旦出了事,谁也不能说下面没有矿领导——一切设计得都很完美。有人或许会说,这其实是给制定相关规定的部门提了个醒,规定应该制定得更细一些,要从制度上消除出现突击提拔专职带班下井领导的可能性。这话当然也有道理,但是,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是死的,可那些打死不愿下井的矿领导们的脑袋却是活的,他们肯定会继续绞尽脑汁想出其他的办法为自己规避风险。
比如,如果继续细化规定,要求“助理”不得代替矿长下井,那么,矿领导们就可能多提拔几名副矿长,专职负责带班下井;如果规定再严厉一些,要求只能由矿长天天下井。那么,“矿长”本身就可能成为“傀儡”,而真正的矿长则成为“助理”而隐身其后,就像我们熟知的在封建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的“垂帘听政”的游戏一样。
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垂帘听政”现象,规定还要怎样细化?难道还要配套以如何分辨“真礦长”与“傀儡矿长”的操作指南?
其实说到底,矿领导带班下井确实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矿领导更加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有助于增加下井工人的安全系数。但是,这毕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要真正实现煤矿安全生产,还需要在细化井下安全措施上下工夫。国务院8月份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这些措施比矿领导下井更能给井下的矿工提供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不过话说回来,任何事情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要保证六大系统有效运转,对人的管理仍然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