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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中,通过确立"稳定对应关系"标准,认为"乔丹"符合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客体,理应根据姓名权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中规定的"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