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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开始,建筑市场中招投标制度的主导地位便得到了稳步的确定和不断发展,现已成为建筑市场产品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从《招标投标法》中第41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投标人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同时还需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要,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然而招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除外。所以,充分把握评判标准已经成为管理招投标的重点,而实施招投标制度,在客观上也需要有与之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及运营机制,保证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标底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及调整结算价格等工程计价活动,可与市场机制充分适应,最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