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同业禁止条款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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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同业禁止条款是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受尝权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本文通过对同业禁止条款的必要性、适用人群及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和阐述,从而探索劳动合同中同业禁止条款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同业禁止;法律适用
  一、同业禁止条款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同业禁止条款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业禁止的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
  同业禁止,也称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手段,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的条款。
  二、同业禁止条款的必要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业禁止条款旨在通过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而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市场竞争主要发生在同行业之间,同业禁止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维护市场地位,以及法律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的手段。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遵守同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不得从事同业禁止条款约定的相关职业,是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
  三、同业禁止条款的适用人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业禁止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而是针对在具体的用人单位真正能够接触到该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而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关切人员,所以《劳动合同法》作了上述列举。但同时,关切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所以《劳动合同法》作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兜底性规定。
  四、劳动合同中同业禁止条款实践案例
  2015年6月1日,李先生入职一家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基金销售的管理工作。
  2016年6月15日,李先生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当日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份协议,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及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2个月内为竞业限制期。在此期间内李先生不得受聘于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
  根据相关协议,在李先生离职后的12个月内,公司每月给李先生发放93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数额为每月7440元。李先生若违反上述协议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要向公司返还所有竞业禁止补偿金,而且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额的3倍。
  2016年10月,公司在支付了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发现李先生离职之后就马上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还挖走了公司的理财师,使公司的业务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34800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7200元。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申请,李先生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对自己违背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表示认可,也同意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给他的补偿金,但他认为违约金实在太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公司高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同业禁止条款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李先生也应遵守协议。李先生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中同业禁止的法律适用
  第一、同业禁止只适用于特殊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所需岗位情况决定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業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但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第三、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要给予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同业禁止条款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劳动者在享受经济补偿时也应遵守同业禁止条款,否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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